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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2-05-21 来源: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5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0天锁定持有期,集合计划份额锁定持有期自份额申购申请日起(含,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30天(含,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之间的期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锁定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仅可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的开放日才可以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为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本集合计划不对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5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11、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详情请参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可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资2022年5月20日起正式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于2022年5月20日在本公司网站(zg.stock.hnchasing.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财信证券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财信证券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4、如有疑问,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317/400-8835-316,管理人网站:zg.stock.hnchasing.com。

  特此公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5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在符合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规定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将于除特殊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外的每个固定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3)、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情况调整收益分配时间,具体变更后的收益分配时间由管理人在网站进行公告;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将于每个固定开放日(除临时开放期、特殊开放期以外)进行收益分配,分红比例为收益的100%(包括业绩报酬)。

  3、每10份基金分红金额截位保留4位小数。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集合计划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集合计划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咨询方式

  (1)登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zg.stock.hnchasing.com 。

  (2)拨打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17/400-8835-316。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本集合计划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本集合计划投资风险或提高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版导读

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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