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4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17,771,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9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8%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2,676,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3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94,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9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8% 。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17,32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648,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3%;反对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17,32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0,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649,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4%;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217,32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0,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325,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649,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4%;反对1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2%;弃权3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17,179,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6%;反对267,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502,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9%;反对2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7,650,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反对12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974,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叶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342,114,556股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75,657,186。

  表决情况:同意1,839,00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458%;反对36,653,9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441,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88%;反对36,653,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7,88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926%;反对276,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9,614,7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5,204,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66%;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5%;弃权9,614,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5,601,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894%;反对42,170,6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924,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1%;反对42,170,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5,591,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892%;反对42,180,0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915,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3%;反对42,180,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17,771,742。表决情况如下:

  10.01选举何圣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217,17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49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何圣东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4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5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10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0人,公司全部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竞拍土地预计投资10亿元人民币打造“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项目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何圣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何圣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三、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何圣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何圣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4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对外投资概述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竞拍土地预计投资10亿元人民币打造“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项目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范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桐庐县富春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黄坡岭28号

  公司与桐庐县富春江镇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桐庐县富春江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

  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3、项目内容

  项目依托公司在水电、核电设备生产方面的技术优势,致力于液态金属反应堆主泵、泳池式常压低温供热堆池内构件、新型堆型堆内构件、核电站非标设备、抽水蓄能发电机组的技术研发和制造。主要围绕“1+2”实施建设,即建设“1个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大楼项目;“2个生产基地”:年产五台(套)抽水蓄能发电机组项目和年产七台(套)核电设备项目。

  4、拟投资规模及实施计划

  本项目总投资预计10亿元,共分三个子项目投资:

  (1)年产五台(套)抽水蓄能发电机组项目(以下简称“水电项目”)总投资预计5.56亿元,计划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年产七台(套)核电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核电项目”)总投资预计3.27亿元,计划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3)研发中心大楼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总投资预计1.17亿元,计划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5、空间需求

  本项目需求出让用地面积合计不超过140亩 ,根据三个子项目分开出让。

  (1)项目名称:年产五台(套)抽水蓄能发电机组项目

  用地面积:69亩

  土地性质:工业(创新型产业用地)

  出让年限:50年

  建设单位: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2)项目名称:年产七台(套)核电设备项目

  用地面积:51亩

  土地性质:工业(创新型产业用地)

  出让年限:50年

  建设单位:杭州浙富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3)项目名称:研发中心大楼项目

  用地面积:20亩

  土地性质:商业

  出让年限:40年

  建设单位:浙富控股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

  土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具体以建设单位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相关程序遵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6、履约责任

  (1)甲方履约责任

  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地块出让前期工作,实施“标准地”出让。即在乙方项目开工前完成场地平整、施工围墙搭建,负责临时水、电等设施安装到位,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项目竣工前完成周边市政道路建设以及市政排给水、燃气、通信等管路通达。

  甲方负责为乙方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协调工作,安排全程代办员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确保乙方项目可享受县重点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对乙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纠葛及时给予帮助、协调,保障乙方项目顺利推进。

  为更好地推进项目建设和发展,甲方根据乙方项目的投入和贡献情况,另行约定“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甲方未能协调、处理项目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及周边农村间出现的问题,影响到项目正常运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2)乙方履约责任

  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开工之日起26个月内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在甲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投资建设的,则甲方可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土地,在建工程按照乙方投入成本予以补偿;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乙方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对逾期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甲方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后,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提前报请甲方并经甲方同意的情形除外。

  若乙方或其项目公司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如在甲方提出意见后,乙方项目公司仍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的执行,并追回已兑现的相应政策优惠。因非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碳中和”政策推动下,我国步入了能源结构转型重要窗口期。“十四五”是我国为实现“双碳”目标打好基础的关键时期,必须协同推进能源低碳转型与供给保障,加快能源系统调整以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为推进抽水蓄能快速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发展需要,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发布《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大力推进抽水蓄能发展:到2025年,抽水蓄能投产总规模较“十三五”翻一番,达到6,2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抽水蓄能投产总规模较“十四五”再翻一番,达到1.2亿千瓦左右;到2035年,形成满足新能源高比例大规模发展需求的,技术先进、管理优质、国际竞争力强的抽水蓄能现代化产业,培训形成一批抽水蓄能大型骨干企业。

  目前公司的抽水蓄能机组生产能力和核电设备生产能力缺口较大,不能满足当前的“双碳”目标的要求。公司作为中国三大水电设备制造商之一和最大的民营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国内最大的危废无害化处置及再生金属深度资源化的上市企业、“华龙一号”核反应堆控制棒驱动机构及四代核电快堆核主泵供应商,本次拟投资项目系为满足公司规模及业务的扩张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提升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拟投资事项的实施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协议能否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期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尚需协议双方进一步推进与落实,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本次拟投资项目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预期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带来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22年5月23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浙富控股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浙富控股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浙富控股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关于出席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3,217,771,7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9235%。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3,172,676,7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083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45,094,98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398%。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7,32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4,648,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3%;反对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7,32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0,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4,649,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4%;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7,32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0,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325,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4,649,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4%;反对1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2%;弃权3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4%。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7,179,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6%;反对267,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4,502,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9%;反对2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7,650,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反对12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4,974,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39,00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458%;反对36,653,9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441,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88%;反对36,653,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07,88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926%;反对276,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9,614,7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35,204,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66%;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5%;弃权9,614,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09%。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75,601,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894%;反对42,170,6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924,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1%;反对42,170,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75,591,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892%;反对42,180,0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915,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3%;反对42,180,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何圣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同意3,217,17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票数为:同意44,49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7%。

  经核查,上述议案第1-5项、第7项、第9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6项与第8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中第6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8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10项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何圣东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22年5月23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清旺

  经办律师:吴清旺

  经办律师:方 琰

本版导读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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