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2-043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9名,所持股份120,092,69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812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为119,90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7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3,5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3人,代表股份183,81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人,代表股份183,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82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179,6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7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上述各项子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179,6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179,6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179,6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179,6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一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179,6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08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179,6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代贵利、杨永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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