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5-2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599,212,053股变为599,102,053 股,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分配,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总股本 599,212,0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47,936,964.24 元,不送股本,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回购注销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万股,公司总股本由599,212,053 股变为599,102,053 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99,102,0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3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2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247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王志佳 韩钰

  咨询电话:0454-8848800

  传真电话:0454-8467700

  特此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3日

本版导读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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