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ST科林 公告编号:2022-058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2022-05-2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情况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林环保”)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18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2月11日、2022年2月22日、2022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关于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19-040)、《关于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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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科林环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于2017年12月签订《并购借款合同》,科林环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借款14,000万元,后因科林环保未能按期偿还所有本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756.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赔偿律师代理费。

  2021年6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初1472号,判决如下:

  1、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借款本金11,756.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上述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按年利率5.25%计算为548,613.33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罚息按照年利率7.875%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854,919.75元;复利以548,61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黎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如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有权以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27,3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抵押物以设备抵押清单为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15,2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在涉案《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的全部电费收费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00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2109号,判决如下:

  1、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2、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借款本金11,756.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11,756.00万元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按年利率4.45%计算为465,015.11元;以11,756.00万元为基数,罚息按照年利率6.675%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854,919.75元;复利以465,015.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75%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诉讼(在诉)金额合计为57,129.48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3,761.52万元)的15.19倍。公司已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对案件计提了相应的负债,鉴于上述案件涉案金额较大,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将对公司2022年度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1、公司2018年、2019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2020年度扣非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2020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未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可能触及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1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14,484.52万元,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目前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67号),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后续核查过程中发现营业收入存在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情形,将导致公司2021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进而公司股票触及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瑞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出现纠纷,截止目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东诚瑞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但仍存在申请人继续上诉导致东诚瑞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相关司法执行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存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风险。

  4、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案件二审已判决,若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名下的机器设备、上述相关电费收费权,存在被折价,或被拍卖、变卖的风险。

  5、因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及部分子公司股权或银行账户存在被法院冻结的情况,公司已在前期临时公告中进行披露。

  6、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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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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