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22-05-2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公告编号:2022-54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11月30日,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披露;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2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1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非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且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并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项目设计及方案制定等工作,不存在因利用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已就此事项出具了相关说明文件。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公告编号:2022-53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网络视频会议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胡建东先生主持。因疫情防控要求,本次会议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长胡建东、独立董事岳克胜、唐忆文出席了会议,其他董事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寿如锋、职工监事唐兵出席了会议,其他监事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夏梅兴,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陈文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2022年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公司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公司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公司以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滨海海上风电为目标资产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7项议案《公司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第8项议案《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第16项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第17项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8项议案《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9项议案《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10项议案《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11项议案《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12项议案《公司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16项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第17项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8项议案《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菲、吴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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