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 山东高速 编号:临2022-031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2-05-2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毅康科技有限公司、高平康润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崇州康润环境有限公司、鲁山康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均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2,007.182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00.98亿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已批准的担保累积金额为人民币128.73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4.03%、34.61%。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零。毅康科技有限公司、高平康润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崇州康润环境有限公司、鲁山康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53.5920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9)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近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发生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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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均资信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单位。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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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5,003.42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约24.9829%)提供4,996.58万元担保。

  9、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1,252.57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约24.9829%)提供3,747.435万元担保。

  9、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三)《保证合同》

  1、债权人:恒丰银行福山支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全部债权的75.0171%,即5,251.2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约24.9829%)提供1,748.803万元担保。

  9、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平市支行

  2、债务人:高平康润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3、保证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问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五)《承诺函》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

  2、债务人:崇州康润环境有限公司

  3、保证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70,500.00万元

  5、保证范围:在银团贷款本息偿清前,因被担保人崇州康润环境有限公司责任发生“崇州市主城区水环境治理PPP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等环节中政府停止或减少付费,从而影响对银团贷款本息的偿付,由担保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帮助解决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股权不得为除银团以外的第三方提供质押。

  6、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7、保证期间:17年(同贷款期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是,四川发展国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分别向毅康科技提供约8,408.05万元(担保总额的11.9263158%)和7.42万元(担保总额的0.01052632%)的承诺函反担保。

  (六)《保证合同》

  1、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2、债务人:鲁山康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70,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间:(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鲁山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70,000.00万元担保。

  9、是否存在反担保:是,湖南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河南煤神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保证人提供950万元(担保总额1%)的履约保函。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控股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上述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近年来经营稳定,资信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00.98亿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已批准的担保累积金额为人民币128.73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4.03%、34.61%。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零。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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