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2-06-28 来源: 作者:

  (上接A10版)

  (1)基本情况

  基金销售业务为弘业期货创新业务之一。弘业期货于2015年12月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并于2016年4月29日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自2017年起,弘业期货正式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2)盈利模式

  弘业期货代理销售基金可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分成、销售服务费等。其中:

  ①认(申)购、转换、赎回手续费等销售费用按照各基金中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

  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的规定,认(申)购、转换、赎回手续费等销售费用从相关投资人账户中扣划。

  报告期内,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收入分别为4.16万元、53.36万元和5.58万元,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收入较少。

  (3)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弘业期货基金销售的客户主要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

  公司基金销售业务主要客户为基金管理人。各期前五名客户情况及其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五)金融资产投资业务

  1、业务概述

  金融资产投资业务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以获取收益的业务。

  2、业务经营情况

  (1)主要业务介绍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从事金融投资,以寻求投资回报,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不含对联营企业以及风险管理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含风险管理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和分别为5,475.28万元、11,514.44万元和4,314.13万元。

  (2)盈利模式

  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产品,赚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以及产品卖出后带来投资净回报。

  (六)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业务概述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公司基于客户委托,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的风险管理顾问服务;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的交易咨询服务。

  公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主要为: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期货产品行业行情、市场走势等相关信息业务服务,为客户投资交易决策提供帮助与支持。

  2、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于2011年9月获得中国证监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复,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为符合期货交易条件的机构客户。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主要为向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时获得的收入。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时,公司根据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向客户收取费用。报告期内,公司无投资咨询收入。

  (七)风险管理业务

  1、业务概述

  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主要由子公司弘业资本开展。弘业资本是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设立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基差贸易、做市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套保及仓单服务等。

  2、业务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风险管理业务主要从事基差贸易、做市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

  (1)基差贸易业务

  基差是某种特定商品或资产在不同市场间(如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价差。基差贸易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公司通过运用在期货市场积累的经验,利用基差交易的模式,在采购与销售商品的同时,完成对应期货头寸的开仓与平仓,通过对基差变化的判断以获取利润。

  报告期内,发行人基差贸易业务规模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基差贸易业务规模逐年增长主要系公司增加经营品种、扩大业务团队所致;同时,随着公司完成期现业务布局,实现了有色、黑色、能化和农产品四大板块全覆盖,构建“分公司+事业部”的业务组织架构,各业务部门积极寻找基差贸易机会,公司基差贸易业务规模大幅增长。

  公司基差贸易业务客户主要为机构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基差贸易业务的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基差贸易业务前五名供应商及与其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做市业务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做市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为特定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报价的服务。公司子公司弘业资本于2017年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做市业务试点备案并于2017年12月起开展期货做市业务。

  该业务盈利模式是发行人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同时提供所做市品种的买卖双方的报价,买价和卖价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此外,各个交易所给予发行人做市业务一定的手续费减收额度。发行人通过获得买卖价差和交易所减收手续费获得收益。

  报告期内,发行人做市业务规模如下:

  单位:亿元

  ■

  报告期内,公司期货做市成交金额呈大幅增长趋势,主要系做市品种数量增加、做市品种价格上涨、交易所政策变化等因素所致。

  (3)场外衍生品业务

  场外衍生品,是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者多种标的资产的合约。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期权或者具备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场外衍生品涉及的合约类型包括期权、远期和互换,具体内容如下:

  ■

  弘业资本的场外衍生品部门主要负责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和执行,该业务部在收到客户的对衍生品要素的要求及报价后,会基于算法模型对该衍生品进行具体的要素及价格判断,进而确定交易价格并与客户进行协商。如双方对衍生品要素及价格达成一致,则会进行合同签订和后续交易。

  该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为弘业资本与客户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同时,在期货、场内期权市场进行该衍生品的对冲。弘业资本可以根据交易对方的要求进行平仓。或当衍生品合约到期,弘业资本会在期货、场内期权市场进行平仓,并与交易对方进行衍生品合约的结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如下:

  单位:亿元

  ■

  报告期内,发行人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稳定增长,主要系公司稳步发展衍生品业务所致。

  发行人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客户包括产业客户和机构投资者。报告期内,发行人场外衍生品业务新增名义本金客户数量分别为35个、38个和47个。按当年新增名义本金排名的前五大客户及与其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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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境外金融服务业务

  1、业务概述

  公司通过弘业国际金融及其子公司开展境外业务。弘苏期货(现弘业国际金融)于2012年6月29日获发香港证监会核批的第2类牌照-期货合约交易。可从事业务范围包括: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及经纪服务;为客户买入/卖出期货合约。弘苏期货(现弘业国际金融)于2017年1月10日获发香港证监会核批的第1类牌照-证券交易。可从事业务范围包括: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及经纪服务;为客户买卖债券;为客户买入/卖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弘业国际金融子公司弘苏资产(现弘业国际资管)于2018年8月28日获发香港证监会核批的第4类牌照-就证券提供意见、第9类牌照-提供资产管理。

  2、业务经营情况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弘业国际金融主要基于“第2类牌照-期货合约交易”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目前可交易全球主流的境外期货产品,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指数期货等,覆盖包括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商品期货交易所、东京商品交易所以及美国洲际交易所等全球大型交易所。

  (2)盈利模式

  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和客户保证金带来的利息收入。境外期货经纪手续费收入主要取决于代理交易情况和手续费率水平;保证金利息收入受客户权益规模和银行利率水平的影响。

  (3)主要客户情况

  公司境外证券及期货交易服务客户主要为符合公司内部投资者资格管理要求的机构客户及个人投资者。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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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包括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和电子设备等。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上述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1、自有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办理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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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行人将上述自有房产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按揭贷款,抵押物为上述房产的全部权益。

  发行人就上述房产已获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依法拥有相应的房产所有权。

  2、租赁房产及租赁备案登记情况

  (1)境内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境内租赁房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弘业期货和弘业资本在上海办公用房

  注2:宜兴营业部经房屋出租方同意后提供给江南分公司使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境内租赁房屋中:(1)除4处租赁物业的办公房屋出租方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外,其他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均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2)3处租赁物业的办公房屋已设定抵押权;(3)6处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上述租赁房屋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公司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占有和使用承租的房屋,租赁房屋存在的上述情形对本公司的持续运营及整体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弘业期货及其分支机构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均有权出租,不存在无法使用的风险。

  发行人成都营业部、杭州营业部、济南营业部、苏州营业部租赁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其中成都营业部租赁的房屋为新建大楼,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批准文件,目前正在办理房产证;杭州营业部、济南营业部、苏州营业部租赁的房屋已提供相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或《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表》等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方均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经产权人同意/授权后进行转租,因此,上述租赁房产出租方均有权出租。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承租的1处物业(系发行人上海分公司及弘业资本上海弘苏经贸分公司办公用房)及发行人成都营业部、福州营业部、江阴营业部、郑州分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营业部共计5家分支机构承租的物业未办理租赁房屋备案登记。其中,弘业期货和张家港保税区营业部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成都营业部因尚未取得房产证故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江阴营业部、郑州分公司因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而无法办理;福州营业部由于出租方原因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由于上述租赁房产所涉租赁合同并未约定以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因此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就上述发行人及分支机构目前租赁作为办公场所但出租方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如果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发行人可以从周边区域获得的房源充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房产。发行人已针对可能无法使用的租赁房产制定应对措施。因此,发行人租赁房产存在的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境外承租房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弘业期货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共有2处租赁物业,其基本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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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弘业国际金融无需就其目前承租的 2 处房产在香港履行租赁注册或备案手续。

  (二)主要无形资产

  本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域名、软件等,主要情况如下:

  1、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1)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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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弘业”商标相关情况

  ①昆山投资的基本情况

  昆山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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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昆山投资股权结构

  昆山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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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昆山投资在股权投资及产权控制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昆山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丁海鸿在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丁海鸿独资的昆山市宝弘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分别为发行人提供了期货居间服务;昆山投资的股东吴春琴是发行人期货经纪客户。

  ③昆山投资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弘业”商标原因

  昆山投资于2010年7月申请注册“弘业”商标并于2011年8月获得该商标专用权。“弘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服务,其中包括“期货经纪”。2012年,发行人在筹备上市过程中发现昆山投资已在期货经纪及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弘业”商标,当时昆山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丁海鸿是发行人的期货居间人。其后,发行人根据中介机构的建议向昆山投资及丁海鸿提出了异议,并与昆山投资及丁海鸿进行协商、谈判,最终昆山投资同意将“弘业”商标授权发行人无偿使用并与发行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同意继续进行业务合作。因此,昆山投资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弘业”商标系发行人与昆山投资商业谈判的结果,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

  2)昆山投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昆山市监局”)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昆市监案[2021]01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昆山投资未依法参加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公示,未依法进行2018年度、2019年度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昆山市监局决定吊销昆山投资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与昆山投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弘业”商标续展情况及对发行人影响

  2013年5月28日,公司与独立第三方昆山投资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附加协议》。就昆山投资拥有的第8455636号“弘业”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以下简称“弘业”商标),昆山投资独家、无偿许可公司(包括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子公司)在“期货经纪、期货管理、期货分析、期货咨询、期货信息服务”上使用“弘业”商标,许可期限自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弘业”商标有效期(包括续展的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弘业”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8月6日止,但昆山投资仍有6个月的宽展期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弘业”商标6个月的宽展期已于2022年2月届满,昆山投资未申请办理“弘业”商标续展手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弘业”商标的商标状态已显示为无效。

  公司目前除名称中使用“弘业”外,并不实际使用“弘业”商标。“弘业”商标因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被依法注销后,发行人名称继续使用“弘业”不侵犯昆山投资对该商标的任何权利。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发行人合法权益,发行人已就“弘业”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第36类(商品服务事项包括期货经纪)。发行人于2021年9月就“弘业”申请文字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发行人于2021年12月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弘业”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驳回该等商标注册申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公司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即使昆山投资持有的“弘业”商标未能续展也不会对公司资产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中国境外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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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域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1)中国境内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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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境外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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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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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参股的期货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苏豪控股持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2.06%股份(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60%股权),苏豪控股持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2.65%股份(中原证券持有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51.36%股份),苏豪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证券约1.05%股份,持有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

  鉴于苏豪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持有上述被投资公司的控股股权,因此该等投资不构成苏豪控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因同受国资控制而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重要期货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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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中有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形(例如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拥有华泰期货有限公司60%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弘业期货与江苏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也不会仅因同受江苏省国资委控制而存在同业竞争。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苏豪控股一级控股企业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发起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四)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苏豪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中:(1)江苏天泓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泓汽车”)的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但该“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与发行人已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同,且天泓汽车目前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天泓汽车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2)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金融类资产管理”,江苏苏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但该等公司实际不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目前不持有任何资产管理业务牌照,因此该等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3)苏豪投资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委托管理”且已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苏豪投资控制的江苏苏豪一带一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一带一路”)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相关管理、资产管理业务”且已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虽然苏豪投资、苏豪一带一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资产,但资产管理业务市场规模庞大,市场参与主体众多且竞争充分,同时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独立于苏豪投资及苏豪一带一路,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因此苏豪投资、苏豪一带一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资产管理业务与苏豪投资的相关业务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①资产端配置不同

  发行人投研优势主要集中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领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优势也主要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苏豪投资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受托资产主要投资于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因此发行人与苏豪投资资产端配置差异明显,无法相互替代。

  ②销售渠道不同

  发行人主要依托公司直销与第三方代销机构代销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营销活动,通过“五位一体”的服务模式,以向高净值客户宣传推荐为营销手段,根据不同客户的资产管理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苏豪投资主要业务定位为苏豪控股集团旗下的金融投资平台,合作伙伴主要为苏豪控股内部单位及部分省内国有企业。因此,发行人与苏豪投资的销售渠道存在显著差异,无法相互替代。

  ③市场参与主体众多且竞争充分

  资产管理业务市场规模庞大且参与机构众多,市场竞争充分、激烈。发行人与苏豪投资均为资产管理业务市场众多参与者之一,不构成直接的利益冲突。

  ④内部控制完善,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体制,与苏豪投资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制定了严格的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加强敏感信息的管理,在内部信息与股东企业、内部信息与客户、内部信息与工作人员等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等,能够有效防范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弘业期货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从事的业务与弘业期货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作为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弘业期货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通过行使合法权利促使其遵守本承诺函。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弘业期货及弘业期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持有的可能会对弘业期货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弘业期货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获得的任何从事与弘业期货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该等机会让与弘业期货,只有在弘业期货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才会进行投资。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弘业期货的业务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新业务、投资和研究时,本公司应及时通知弘业期货,弘业期货将有优先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经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照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关联方包括:

  (1)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苏豪控股,持股比例为30.37%,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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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报告期内,江苏省国资委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2)除控股股东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发起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二)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

  (3)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

  ■

  ■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企业

  ■

  注1:弘业资本(香港)自设立后未实际开展业务经营并已于2019年5月31日予以解散。

  注2:发行人从江苏弘业紫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更名为天绅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撤资,并于2020年4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5)其他关联方

  其他关联法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过去12个月存在被认定为关联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过去12个月存在被认定为关联人的自然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构成关联方。因此,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报告期内,与本公司存在交易或往来余额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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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下列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是按一般正常商业条款或协议进行。

  (1)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

  1)本公司接受关联方劳务(不含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关联方向本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劳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同类交易总额为发行人利润表中“业务及管理费”的金额

  2)本公司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关联方弘业股份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2020年12月,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拟参与认购由公司管理的弘业智选增强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为1,000.00万份,由于该资管计划产品未成功成立,2021年1月,公司将认购资金1,000.00万元退回至苏豪资产运营集团。

  注2:2019年8月,发行人子公司弘业资本向苏豪控股借款5,000万元,于2019年12月归还;2020年8月,发行人子公司弘业资本向苏豪控股借款5,000万元,于2020年 12月归还;2021年3月,发行人子公司弘业资本向苏豪控股借款5,000万元,于2021年9月归还;2021年11月,发行人子公司弘业资本向苏豪控股借款5,000万元,于2021年12月归还。

  (3)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应付往来款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应收往来款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其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其他往来款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程序情况及独立董事的评价意见

  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并确认了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与关联方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同意并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签署的相关协议,该等关联交易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适用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及日常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下转A12版)

本版导读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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