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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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2年7月1日为香港节假日。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投资者在2022年7月1日仍可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2.2若节假日安排、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为避免因香港假期等原因带来的不便,敬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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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岁末及2022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中投信〔2021〕31号)的安排,2022年7月1日不提供港股通服务。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投资者在2022年7月1日仍可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2.2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影响本基金申赎等业务办理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业务安排。为避免因非港股通交易日原因带来的不便,敬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上交所ETF新增天风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2年6月28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上交所ETF新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金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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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自2022年6月28日起在天风证券办理对应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一)天风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天风证券网站:www.tfzq.com;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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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底及2022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的安排,2022年7月1日不提供港股通服务。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投资者在2022年7月1日仍可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2.2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影响本基金申赎等业务办理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业务安排。为避免因非港股通交易日原因带来的不便,敬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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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2年7月4日为境外投资场所节假日。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投资者在2022年7月4日仍可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2.2若基金境外投资场所节假日休市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影响本基金申赎等业务办理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业务安排。为避免因基金境外投资场所节假日休市原因带来的不便,敬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华夏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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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底及2022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的安排,2022年7月1日不提供港股通服务。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投资者在2022年7月1日仍可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2.2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影响本基金申赎等业务办理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业务安排。为避免因非港股通交易日原因带来的不便,敬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华夏福源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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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福源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三年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定义详见本公告“4.3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2年6月2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即认购份额自该日起可办理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为2025年6月24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日为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敬请投资者关注每份持有份额的到期日,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在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2046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夏福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本基金将自2022年6月2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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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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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三年。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届时需承担的赎回费为0。(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转型后申购本基金的,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5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4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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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6.3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华夏福源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为养老目标日期基金,适合预计退休日期为2040年-2049年的投资者购买。“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者须理解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仅作为完整的退休计划的一部分,完整的退休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购买的养老投资品等。因此本基金对于在退休期间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随市场波动,即使在临近目标日期或目标日期以后,本基金仍然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投资人在退休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失,请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自207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进入清算程序,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