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2-06-28 来源: 作者:

  (上海市松江茸北工业区茸兴路433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臻品致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主要股东宝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厚旭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办理完成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36个月内,二者以较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驹的配偶杨雪琴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股东刘建荣、彭熹、何伟国、花佳音、秦华、胜辉永晨、徐海帆、邵邡、王娟、陈秋芸、许晓天、孙峰、钱晟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宏武、杨哲和梁冬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8、公司监事张绚和任英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意向书,本人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经依法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2、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主要股东臻品致信、上海厚旭和宝钰投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六)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指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如下: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下转A18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本版导读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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