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27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62元/股
鉴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2022年6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袁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6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3、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3)。
4、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97名激励对象授予9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7月13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9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股本由本次增资之前的499,036,166股变更为508,236,166股。
6、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陈前炎先生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9月6日,公司完成了暂缓授予登记工作,向暂缓授予对象陈前炎先生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股本由本次增资之前的508,236,166股变更为508,416,166股。
8、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27日。
2、预留授予数量:60.0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50人。
4、预留授予价格:3.62元/股。
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列入《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6月27日作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7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预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543.0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现金流。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振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振华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5、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8人(含暂缓授予1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752,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380%。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3,680,000股,暂缓授予部分为72,000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为98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3,752,00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袁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6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三)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3)。
(四)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97名激励对象授予9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1年7月13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9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股本由本次增资之前的499,036,166股变更为508,236,166股。
(六)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陈前炎先生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年9月6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登记工作,向暂缓授予对象陈前炎先生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公司股本由本次增资之前的508,236,166股变更为508,416,166股。
(八)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28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6月27日届满;暂缓授予日为2021年8月2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8月1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8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238%,具体如下:
■
(二)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42%,具体如下:
■
注: 1、公司目前总股本以2022年6月27日收盘后总股本508,416,166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98人,其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安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6月20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再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52,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柯愈胜先生、董事柯尊友先生、董事石大学先生及董事陈前炎先生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以2022年6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作出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6月20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红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98人,其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列入《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6月27日作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
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