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2022-06-28 来源: 作者: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2-06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报告》)。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现会计差错。为纠正相关差错,公司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中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进行了追溯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年报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一)《202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表5、合并现金流量表”更正

  公司在编制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个别子公司将本应计入营业成本中的人工成本,误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而未计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导致公司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多计178,541,191.53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少计178,541,191.53元。公司对此进行了追溯更正。更正前后的2021年合并现金流量表有关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二)《202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27、应付职工薪酬”更正

  基于前述同样的原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时,个别子公司营业成本中的人工成本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核算,导致“应付职工薪酬”附注本期增加和本期减少同时少计178,541,191.53元。 公司对此进行了追溯更正,详情如下:

  1.财务报表附注更正前

  26、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单位:元

  ■

  (2)短期薪酬列示

  单位:元

  ■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单位:元

  ■

  2.财务报表附注更正后

  26、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单位:元

  ■

  (2)短期薪酬列示

  单位:元

  ■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单位:元

  ■

  二、注册会计师对此次追溯更正的意见

  本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次追溯更正出具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1,认为:

  1本公司并未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此会计差错也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这一标题及说明内容中涉及的“重大会计差错”表述仅为审计机构的格式化模板及格式化表述,并不精确反映差错的程度。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我们在审计中进行了重点关注,经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三、董事会对此次更正事项的说明及致歉

  本公告中提及的会计差错并非重大会计差错,仅涉及公司2021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与成本及职工薪酬有关的科目的数据,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附注表格内容,不涉及公司202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数据的变动,也不涉及2021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净额总计数据的变化,对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股权状况等均无影响。除本公告提及的更正内容外,《2021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将与本公告同步披露,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差错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财务数据的核算管理,提升工作能力,提高财务核算及审核水平,巩固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2]35476号)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2-06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6月27日举行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2年6月27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46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024,779,526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31.597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95,579,192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6.03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829,200,33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5.5669%。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8人,所持股份总数为9,937,046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3064%。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张杨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885,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8%;反对87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7%;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43,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069%;反对878,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0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0%。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885,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8%;反对87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7%;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43,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069%;反对878,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0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0%。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885,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8%;反对87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7%;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43,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069%;反对878,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0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0%。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450,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3%;反对1,32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7%;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08,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263%;反对1,32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717%;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五)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885,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8%;反对87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7%;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43,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038%;反对87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3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17.7亿元债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54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9%;反对1,230,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06,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145%;反对1,230,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8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张杨茹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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