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06-2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4

  债券代码:151419 债券简称:19北辰 F1

  债券代码:162972 债券简称:20北辰 01

  债券代码:188461 债券简称:21北辰 G1

  债券代码:185114 债券简称:21北辰 G2

  债券代码:185738 债券简称:22北辰 G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7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北辰实业”)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本次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的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的A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7月15日 上午0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第一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5日

  至2022年7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2022年6月21日召开的北辰实业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情况已于2022年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2022年6月21日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公告附件1)和持股凭证。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它权力机构委托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经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和持股凭证。

  (二) 登记时间:

  2022年7月13日、14日(09:30-11:30,13:30-17:00)。

  (三)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

  联系电话:010-64991277

  联系人:侯欣月

  邮政编码:100101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持续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疫情态势,并将根据北京市防疫管控的相关要求采取适当的防疫措施。本公司特别提醒有意出席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参会人员,为健康和安全着想,应继续留意有关疫情的最新情况,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并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包括北京市防疫管控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大会主席/本公司任何董事(附注1)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单位(或本人)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附注2):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4): 受托人签名(附注5):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5):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如未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阁下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及代为投票,受托人不必为北辰实业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股东大会。

  2. 请填上受托人所代表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受托人代表北辰实业的股份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

  3.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弃权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4. 请用正楷填上阁下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阁下为一法人,则此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经由法人董事或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5. 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 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5

  债券代码:151419 债券简称:19北辰 F1

  债券代码:162972 债券简称:20北辰 01

  债券代码:188461 债券简称:21北辰 G1

  债券代码:185114 债券简称:21北辰 G2

  债券代码:185738 债券简称:22北辰 G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5月1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67,02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670,2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本公司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0元/股。

  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人民币0.010元/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股。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有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国政府部门批准其设立的证明文件;②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管理执照等)。由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核准确认该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人民币0.001元/股;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所得税。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股。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利润分配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内地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以下简称“港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8元/股。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利润分配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

  联系电话:010-64991277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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