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
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7-1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4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

  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一审判决;仲裁未开庭;诉讼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145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22,897,462.39元(含诉讼费用),仲裁案件涉案金额43,837,364.16元,诉讼一审未开庭案件涉案本金92,28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和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145份、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2022)哈仲立字第0448号、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传票,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情况

  (一)1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330,858.72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67,380.8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2,030.57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658.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27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7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882,155.39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983,564.10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54,441.44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3,547.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122,887.40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73,532.52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1,617.37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2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5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50,476.4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51,847.26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9,596.44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5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7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890,390.81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281,309.33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2,336.2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347.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2,833.35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736.82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50.00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7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8,660,147.9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3,969,695.64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29,927.13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5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445,915.7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54,518.21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0,426.50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6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2022)哈仲立字第0448号仲裁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路桥”)

  被申请人:七台河奥瑞德

  2、申请仲裁事项

  申请归还所欠工程款和逾期违约金。所欠工程款27,605,393.05元。违约金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2年3且25日,违约金金额为16,231,971.11元。暂时合计共43,837,364.16元。

  3、申请仲裁理由

  东鼎路桥与七台河奥瑞德于2015年7月13日签定了七台河奥瑞德蓝宝石视窗材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作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意接受评审组意见的,选择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着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至今七台河奥瑞德仍拖欠东鼎路桥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依据企业询证函(2021年12月31日)七台河奥瑞德欠东鼎路桥工程款25,760,850.05元,东鼎路桥为七台河奥瑞德代支付款三笔款项分别为:①2014年11月5日土地行政罚款244,543.00元;②2014年12月1日周生民工艺管道材料及安装费用600,000.00元;③2015年5月21日周生民工艺管道材料及安装费用1,000,000.00元。所以,七台河奥瑞德共欠东鼎路桥工程款总计27,605,393.05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15年10月24日)人民币现行利率表中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4.9%,违约金计算为27,605,393.05元×6年×4.9%×2=16,231,971.11元。所以东鼎路桥申请要求七台河奥瑞德支付工程款合计43,837,364.16元(违约日期暂按从2016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

  (十)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合同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0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次还本,放款后六个月时偿还不低于257万元的贷款本金,放款后九个月时偿还不低于343万元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时偿还剩余本金。被告奥瑞德有限以其名下600台机器设备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4,865万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500万元,2018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630万元。2019年7月,2020年9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秋冠光电名下房产、土地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奥瑞德有限清偿借款本金54,640,000元及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其中计算至2022年6月6日利息11,972,490.53元、复息52,540.11元、欠息利息431,036.13元、复息利息9,142.42元;自2022年6月6日起的利息、复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当期LPR利率加点及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

  (2)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奥瑞德有限提供的抵押财产【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宾市监抵字(2018)第015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财产【不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黑(2021)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158022号、黑(2021)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15801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

  (十一)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合同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0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次还本,放款后六个月时偿还不低于171万元的贷款本金,放款后九个月时偿还不低于229万元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时偿还剩余本金。被告秋冠光电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3995万元。2019年7月,2020年9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奥瑞德有限600台机器设备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奥瑞德有限清偿借款本金37,640,000元及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其中计算至2022年6月6日利息8,402,633.36元、复息492,153.21元、欠息利息308,220.23元、复息利息22,773.36元;自2022年6月6日起的利息、复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当期LPR利率加点及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

  (2)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秋冠光电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700号、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69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龙江银行对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财产【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0803889001289997961、10803889001289896124】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和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4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适用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2、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6,500万元到-12,500万元,预计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3.1亿元左右。

  3、公司预计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900万元到-9,9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6,500万元到-12,5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继续出现亏损。

  2、预计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13,900万元到-9,900万元。

  3、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11.4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58.60万元。

  (二)每股收益:-0.0759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本期营业收入水平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但由于产品综合毛利率水平较低,对公司净利润贡献有限,各项期间费用总额较高,销售毛利无法覆盖本期期间费用,同时本期根据投资者诉讼判决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从而导致本期业绩出现亏损。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本期业绩预亏没有重大影响。

  (三)会计处理的影响

  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业绩预亏没有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期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

本版导读

2022-07-1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