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收到
《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22-07-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2-073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收到

  《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一: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旅集团”)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股东;被执行人二: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银城”)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暂为1,670,841,890.06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公司下属成都银城以其持有的银泰in99购物中心物业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下属公司成都银城于2022年7月28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中级法院”)发来的(2022)川01执3974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康旅集团及公司下属公司成都银城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22)京方圆执字第91号、(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669号、(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670号、(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67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于2022年7月25日向四川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中级法院已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

  被执行人一:康旅集团

  被执行人二:成都银城

  (二)事实与理由

  公司控股股东康旅集团与中信信托签署了20亿元《债权受让协议》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公司下属成都银城以其持有的银泰in99购物中心物业为康旅集团债权受让义务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康旅集团为成都银城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1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1-050号公告。

  (三)《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1、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支付应付未付的受让价款1,670,841,890.06元;

  2、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支付自 2022年7月11日(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不含)期间的违约金;

  3、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实际支付的公证费;

  4、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实际支付的律师费;

  5、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承担案件执行费。

  三、本次公告的事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公司下属成都银城以其持有的银泰in99购物中心物业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四川中级法院(2022)川01执3974号《执行通知书》。

  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2-074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约为541,924,117.55元。

  4、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昆明市中院”)(2021)云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院(2021)云01民初3450号《应诉通知书》,北京创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创意港”)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该案原告为北京创意港,被告为公司。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与北京创意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网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原告北京创意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创意港的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转让债权本金233,016,140.83元;

  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实际投入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的标的债权利息,暂计241,988,611.93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919,364.79元;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2,751,421元,由原告北京创意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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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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