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

2022-08-01 来源: 作者: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

  二、专业术语释义

  ■

  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吉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魏红越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云轩投资、同益投资、弦诚投资、新耀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兆涛、姜忠全、姜晓、刘军、刘大庆、张健和宋海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6、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除外);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发展阶段、资金供给及需求等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具体用途等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充分考虑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预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公司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在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票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则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下转A14版)

本版导读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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