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2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2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大成路九号宾馆三层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九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6,000,6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57.7129%。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23,571,4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44.77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2,429,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12.9409%。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328,7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2.99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业务整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901,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8,229,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6498%;反对票为 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350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95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8,285,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486%;反对票为 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514%;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89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8,219,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6159%;反对票为 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3502%;弃权票为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3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81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8,143,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3459%;反对票为 1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4480%;弃权票为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78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8,111,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2319%;反对票为 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3502%;弃权票为1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417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业务整合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84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28,171,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37%;反对票为 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3502%;弃权票为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88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8,213,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5937%;反对票为 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3502%;弃权票为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561%。

  议案1、7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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