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9-104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7-2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22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1日一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00一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1日下午3:00至2019年7月2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广场泰禾中心3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6日。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08,523,962股,占总股本的52.574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307,437,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3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08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36%。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境外发行美元债券及相关事宜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08,055,86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468,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89,254,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3%;反对4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07,886,86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13%;反对637,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89,085,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9%;反对6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07,505,26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21%;反对853,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1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6%。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88,703,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46%;反对8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5%;弃权1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常晖、林煌彬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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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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