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7-23 来源: 作者:

  (上接B59版)

  2、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制定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龙泉股份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3、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9年7月22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或“公司”)与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建材”)签署《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龙泉股份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且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建华建材同意根据最终募集资金规模全额认购龙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发行上限测算,建华建材持有公司94,488,3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6.67%。建华建材与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咨询”)受同一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华建材与建华咨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刘长杰与建华咨询于2018年9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刘长杰与建华咨询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建华咨询及其一致行动人建华建材、刘长杰将合计持有公司224,511,2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9.60%。其中,建华咨询持有公司32,505,700股股份,实际拥有公司130,022,839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许培锋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在2019年7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9年7月22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1、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2、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认购数量

  双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且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72,441,974股的20%,即94,488,394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由甲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三)认购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照依本协议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于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汇入甲方委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且甲方非关联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就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的,则乙方每逾期支付1日,应当按应支付认股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若逾期支付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认购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认购合同约定的认股款总金额百分之一(1%)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19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诺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2019年11月底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数为472,441,974股,以2019年6月30日股本为基数,不考虑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94,488,394股;

  5.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上限5亿元;

  6.公司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461.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191.96万元。假设2019年收益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2018年减少20%;

  (2)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8年持平;

  (3)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2018年增长20%;

  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7.未考虑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影响;

  8.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9.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非公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说明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一方面,我国人均水资源贫乏和时空分布不均的国情,以及日益加快推进的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将为长距离管道引水、管道输水、管道配水市场提供持久稳定的增长机遇;另一方面,随着第三代核电逐步投入商运及安全性充分验证,核电项目审批大门有望重启,预计中国的核电装机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核电领域所需的高端金属管件产品将迎来增量市场需求。

  在快速发展PCCP和高端金属管件业务的同时,公司正面临着营运资金紧张的局面。由于下游水利、石化、核电工程周期较长,且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存在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情况。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0.88、0.87、0.89及0.52。

  公司2019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673.68万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2,826.74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全部用来补充流动资金,将大幅缓解公司近年来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并助力公司深耕现有业务和产品,积极拓展排水管等新业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良性发展。

  (三)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管理、销售、采购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一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具体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 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问询函件情况

  (一)问询函

  1、2015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25号)。

  2015年7月28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书面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2、2015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出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件》。

  2015年8月28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送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证监局信息披露问询函件的回复》。

  3、2015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28号)。

  2015年10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所提到的内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认真回复。

  4、2016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48号)。

  2016年5月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所提到的内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认真回复。

  5、2018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出的《请对年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2018年5月22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送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年报相关事项的说明》。

  6、2018年6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57号)。

  2018年6月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所提到的内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认真回复。

  7、2019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6号)。

  2019年4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所提到的内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认真回复。

  8、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出的《关于龙泉股份年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9年5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送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2018年年报相关事项的说明》。

  (二)关注函

  1、2015年5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50号)。

  (1)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你公司2015年4月28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332.94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5年3月31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向深交所进行了说明。针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公司召开了专项会议,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了《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在以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今后出现此类情况,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地真实、准确、完整。

  2、2018年9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19号),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表示关注。

  2018年9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对关注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回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9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7月22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多项会计准则,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修订的会计准则22号、会计准则23号、会计准则24号和会计准则37号的规定执行相关会计政策;按照2019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列报格式。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其中会计准则22号、会计准则23号、会计准则24号和会计准则37号自2019年1月1日执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上述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二)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四)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五)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的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六)改变了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但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七)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5、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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