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ST湘电 编号:2020临-103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

2020-08-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法院通知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孙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 5995.1844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所以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湘电上海国贸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公司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湘电上海国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6月24日,深圳前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4861、单价:5200元、总金额4995.18448万元);如被告不能将会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19年10月25日,深圳前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前海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2019年4月4日,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采购合同》,深圳前海支付了货款人民币4995.18448万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务,深圳前海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

  4、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4861、单价:5200元、总金额4995.18448万元);

  ②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变更后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②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原定于2020年7月6日与7月7日开庭,但因被告湘电上海国贸未能收到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深圳市中级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湘电上海国贸在看到公告送达内容后,主动与该法院联系并告知联系方式,2020年8月24日收到该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20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法院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或影响程度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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