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0-054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0-08-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408,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8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00号)核准,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5万股,并于2018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8,800万股变更至11,735万股。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17,3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9,402,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4%。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进、张建迪、王福军、郎安中、胡杨、宋瑞涛、齐红、王毅民、向子琦、管善功、眭相林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进、张建迪、郎安中、胡杨、宋瑞涛、齐红、王毅民、向子琦、管善功、眭相林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根据张进、张建迪、王福军、郎安中、胡杨、宋瑞涛、齐红、王毅民、向子琦、管善功、眭相林分别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十八个月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每十二个月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十二个月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每十二个月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其他股东承诺

  李建、袁骐、李丽娜等7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李建、袁骐、李丽娜等72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六十;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减持意向承诺

  (1)自然人股东张进、张建迪的减持意向承诺

  自然人股东张进、张建迪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减持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减持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要求执行。

  3、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或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五)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408,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8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83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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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张进为公司副董事长,张建迪为董事、总经理,张进、张建迪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注2:郎安中、王毅民、胡杨、宋瑞涛为公司副总经理,向子琦为公司总工程师,管善功、眭相林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福军为公司监事,上述人员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3:齐红原任职公司财务总监,已于2019年3月15日届满离任,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注4:根据李建、袁骐、李丽娜等72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六十;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五)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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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兴装备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兴装备与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新兴装备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及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本版导读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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