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1 证券简称:甘源食品 公告编号:2020-015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8-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64号)核准,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30.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38.76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3,263,04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6,224,491.3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7,038,548.69 元,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划转857,826,104.15元,差额20,787,555.46为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了天健验字 [2020]3-6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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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募集资金目前仅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总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1504200929100088878中,其他专户暂未存放募集资金。其中年产3.6万吨休闲食品河南生产线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甘源食品(安阳)有限公司实施。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甘源食品(安阳)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为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实施年产3.6万吨休闲食品河南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自乙方收到通知后更换生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

本版导读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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