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自2006年发布后今日首次作出调整。这次调整既是应对证券行业几年来快速发展的要求之需,也是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重要举措。它将有利于夯实券商净资本水平,提高净资本使用效率,促进并支持行业的创新发展。
原《办法》对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促使公司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行业状况发生了变化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办法》遇到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首先,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划分和列报,有必要对《办法》中净资本计算公式、部分条款的项目和有关指标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其次,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顺利完成,历史遗留风险得以全面化解,证券公司净资本水平大幅提高,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净资本计算规则,并适当提高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的基准计算比例,适当扩大计算范围,以适应市场发展和行业状况的变化。
为此,本次《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与防范,促使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其中体现出四大变化:
一是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一方面这有利于提高净资本指标的国际可比性,符合国际惯例,也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抵御证券公司潜在的流动性风险,防止因为流动性“失血”导致出现的问题,使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更加扎实。
而在《办法》调整前,计算净资本时,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按10%扣减,固定资产中房产50%、其他固定资产按90%扣减,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分别按1%、5%扣减。
二是调整了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使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让净资本在各项业务之间得到更为有效的配置。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的《办法》是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执行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如对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区分有无担保,对没有担保的采取更高的风险扣减比例;考虑到再融资项目股票的包销风险较大,要求公司对再融资项目股票采取比IPO项目股票更高的比例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这也有利于证券公司在一定的净资本约束下,集中发展各自具有优势的业务。
而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办法》还对A、B、C、D类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这也是在《办法》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变化之三还体现在,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为从严防范和有效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办法》还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
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即规定证券公司分别按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考虑到将来可能推出的股指期货等风险对冲工具的因素,《新办法》规定,对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可以按较低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新《办法》的第四点变化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结构上的调整。为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对稳定性、简洁性,以及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相对灵活性、及时性,将《办法》中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的具体计算比例独立出来,通过《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集中反映,而《办法》只对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进行原则规定。
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时,可以通过适时调整《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并发布配套文件进行规定,而无须再行修改《办法》。业内专家分析说,这样的处理,既可保持《办法》的相对稳定、简洁,又可达到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及时公布,达到监管导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