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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8年6月28日 星期20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05    股票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8-053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08年6月26日在哈尔滨和平邨宾馆和平会堂203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股份210,755,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210,723,87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8%;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2名,代表股份31,9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则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10,731,87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0,723,87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8,000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3,9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3,90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10,731,87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0,723,87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8,000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3,9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3,9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210,731,87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0,723,87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8,000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3,9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3,90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 304,846,819.86 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308,366,386.22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 -1,656,212,149.49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347,845,763.27 元。

  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同意票210,731,87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0,723,87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8,000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3,9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3,90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0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8年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票210,731,87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0,723,87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8,000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3,9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3,900股。

  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2007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就股东关心的重点问题做了说明

  1、公司破产重整资产归属问题

  鉴于公司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公司现有资产全部为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资产。

  2、公司破产重整和恢复上市问题

  目前,公司破产重整正处于关键阶段,优质资产注入正在进行,但仍需履行相关监管机构审批程序;资产重组、股改方案已初步酝酿,但仍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恢复上市工作也需履行相关报审程序;所有审批过程都具有不确定性,且时间紧迫,公司提请公司股东注意风险。同时,公司希望全体股东共同努力,依法合规、全力推动,为实现公司破产重整最后成功并恢复上市做出贡献。

  四、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崔丽晶律师、孙建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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