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寰岛 公告编号:2008-053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传真件,内容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下称:农行金信支行),被告为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绿源)、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敖)、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燕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尚未收到有关此事项的任何法律文件。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传真件,内容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出具的(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年6月5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
负责人:王泽民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0号
2、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晖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区
3、被告: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强
地址:武清开发区泉州公路西侧
4、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25号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与农行金信支行于2005年6月2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借款余额为人民币27,289,495.37元。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也已经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年6月5日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28,524,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此原告农行金信支行已提供担保。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天津一中院认为,原告农行金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28,524,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天津燕宇银行帐户已被冻结,并轮侯冻结天津燕宇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200万股、冻结质押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350股。
关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银行帐户被冻结的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刊登于2008年6月17日、2008年6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银行帐户被冻结可能导致的潜在诉讼、仲裁事项外,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银行借款已逾期,且未支付贷款利息,我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已造成本公司海口银行帐户中的233,563.27元人民币资金被冻结。但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具体数额的估算,但会给公司未来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第93号];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