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深圳椰林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下称:椰林湾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旭飞实业公司)减持上市公司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旭飞投资)流通股份情况的公告如下:
本次减持主要是因为椰林湾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旭飞实业在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了旭飞投资流通股989,181股,将椰林湾及一致行动人对旭飞投资的持股比例超过了30%,达到了30.03%(详见2008年11月21日旭飞投资2008-044号公告)。为此,椰林湾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旭飞实业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了旭飞投资流通股30000股,占旭飞投资总股本的0.03%。本次减持触及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因此旭飞实业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9,460.73元已经全部归旭飞投资所有。于此,椰林湾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旭飞实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旭飞投资的股份28,853,250股,占旭飞投资总股本的29.99%。
对本次减持旭飞投资股份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本公司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椰林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