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09年3月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詹灵芝女士;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名,代表股份292,191,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45%。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1名, 代表股份284,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
3、公司5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民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09)第016号)。
四、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19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84,78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19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84,78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92,19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84,78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92,19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84,78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会审字[2009]第3311号)"审计报告,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137,605,013.39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13,921,809.63元。加上上年度转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317,505,719.45元,减去上年度应付股利62,911,000.60元,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78,277,922.61元。
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8年年末总股本629,110,006 股为基数,按每10 股派送现金0.5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红利,共计分配红利31,455,500.30元。剩余利润结转到下年度。
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292,19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84,78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詹灵芝、王功著依法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同意217,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17,35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有关该议案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刊登在2009年3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1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决定2009年续聘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拟支付2009年度审计费用45万元。
同意292,19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84,78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8、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使《公司章程》各项条项与内容符合管理部门要求,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公司及时修改了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及内容,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红利。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条款及内容刊登在2009年3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同意292,19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84,78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民松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