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投资资金实行托管且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等条件。
本报讯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寿险及财产保险公司一般分别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和4%。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特征、资金来源和负债要求,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合理确定传统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配置比例,将债权投资计划主要配置负债期限较长的传统产品。投资型产品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收益和额度,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由自营部门负责,并与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委托机构投资指引的要求。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具有监管机构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的持续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就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投资资金实行托管且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等条件。
通知还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的条件,要求从事固定收益受托投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7人,并指定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