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跃文先生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22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120,282,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0,2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0,2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0,2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20,2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082,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
反对200,78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28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32%;
反对81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6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28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275,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384%;
反对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16 %;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27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442%;
反对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55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28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32%;
反对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6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了200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已于2009年3月31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孔令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08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