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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09-01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09年10月14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1.7亿元买的资产为何5000多万卖出?-深圳华强集团改制调查》和《深圳华强集团改制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两篇文章,2009年11月1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深圳华强身陷MBO改制风波:股权转让高买低卖 资产评估涉嫌国资流失》、《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严查国企改制出现"老鼠仓"》等两篇文章,上述文章中,(1)涉及对我司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报道内容不实(2)对我司2004年购入东莞三洋等3家公司股权及2008年重组置出的质疑存在严重误导。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在近年的定期报告中已详细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注:上图中深圳华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已于2009年7月变更为深圳市汇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深圳华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集团股份")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华强集团股份是由原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集团")680余名员工于2000年1月发起设立的公司。在华强集团改制时为避免员工认股不足,在参与改制的2000多员工有1/3左右放弃入股的情况下承担了出资的不足部分,保证了华强集团整体改制工作的进程。

  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持股过于分散,不利于企业的运作管理,同时为了防止个别人恶意收购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华强集团股份于2006年5月通过增资扩股,形成了目前由三方股东,即骨干员工通过深圳市世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贸易")持股25.70%、华强集团高管(通过华强升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60%、普通员工(原华强集团680余名员工分散持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4.70%。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前10名股东合计持有华强集团股份8.69%的股份,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0.4%。)共同持股的格局。

  (2)华强集团股份第一大股东世通贸易的股权结构

  世通贸易成立于1999年7月29日,目前持有华强集团股份25.70%的股份。

  世通贸易的第一大股东在2009年7月以前为深圳华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进一步达到上市公司规范性要求,该工会委员会于2009年7月将其持有的世通贸易47%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汇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投资")。因此目前,汇祥投资持有世通贸易47%的股权,是世通贸易的第一大股东。汇祥投资的股东为华强集团81名骨干员工(非华强集团管理层)。该81名自然人持有汇祥投资股权的比例均不超过4.15%,持股结构分散。

  世通贸易的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市弘德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世通贸易32%的股权,两名自然人股东邹群、黄清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该两名自然人非华强集团管理层。

  世通贸易的第三大股东为深圳市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世通贸易21%的股权,两名自然人股东陈丽珍、陈云穗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该两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外部股东。

  华强集团股份和世通贸易在股权结构上的上述变化对我司控制关系无影响。并且始终是按照华强集团整体改制时的思路,构筑了一个"管理层+员工"共同持股、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分享企业发展利益的格局,符合华强集团改制时股权架构设计的初衷,也不改变本公司的控制关系。

  2、关于公司于2004年买入东莞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三洋")等3家公司股权及2008年重组卖出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04年向华强集团购入东莞三洋等3家公司股权,当时彩电产业景气度正处于上升通道,市场普遍对国内液晶、等离子等新兴显示技术相关的平板电视的前景看好。收购之初,该部分业务确实为公司带来了良好的收益。

  但是,从2006年起,全球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材料价格飞涨。国外少数面板生产企业牢牢控制了占彩电成本70%的显示器的价格;部分终端卖场的强势崛起又使得制造商逐渐失去了渠道的话语权,国内彩电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一再下降,到2008年公司启动重组时面临全行业亏损的困境。此外,东莞三洋等公司的日方股东--日本三洋集团自2006年以来出现财务紧张和战略上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对平板电视产业的支持力度。本次重组后,公司的业务方向将发生重大变化,为此公司拟剥离东莞三洋等不符合未来发展方向且亏损严重的资产,厘清业务方向,突出主业;为保护广大公众股东利益,本次重组中对该部分拟出售资产的估价,已在净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溢价。

  上述购入和置出均聘请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价。评估工作均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和假设前提符合市场原则和企业实际经营,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其他说明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我司于2009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特提请广大投资者。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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