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09年10月29日上午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进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72,239,099股,占公司总股本195,133,874股的37.02%,其中: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69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5%;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2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胡弘鑫代表股份150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7%;挪威中央银行代表股份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9%;佛山市华勤经贸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北京金菲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借款3.5亿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本次借款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经表决,72,239,099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3.5亿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年。同意公司将部分机器设备和房屋抵押给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本次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2,489,099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由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工程,合同涉及总价款为46200万元(含公司四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仕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设备供货合同款3970万元)。本合同在签署双方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由双方签字盖章,且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之日起生效。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同受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故本次签署合同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2,489,099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