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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阳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称: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的(2009)阳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的执行。
有关本次股权纠纷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予以及时和持续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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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