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昨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本公司诉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及数源公司诉本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和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数源公司诉本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光,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27 号。
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辉生,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区V1-4区。
2008年9月,数源公司以本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就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根据租赁合同第10条的约定,判令本公司支付违约赔偿及经济赔偿共计1,100万元;(3)判令本公司赔偿数源公司经济损失(实际损失+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停工损失+停工期间的投入等)共计8900万元;(4)判令本公司承担从立案之日起至正式恢复生产之日止期间数源公司的损失;(5)判令本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2、本公司诉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辉生,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区V1-4区。
被告: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光,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27 号。
2008年11月10日,本公司以数源公司单方面停止生产、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为由,就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解除本公司与数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数源公司按照移交清单向本公司返还电石车间及其全部财产;(3)判令数源公司按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截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尚未支付完毕的租赁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水费、气(汽)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826,530.91元;(4)判令数源公司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数源公司承担。
该等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 2009年3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公司诉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与数源公司诉本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法院经审理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数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
2、数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租赁资产返还本公司;
3、本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数源公司资产投入11,979,257.24元;
4、本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数源公司53,186,544.96元;
5、本公司补偿数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第3、4项相加之和为基数,从2008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6、本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52,170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2008年度报告中已根据预付数源公司电石款40,691,063.62 元,扣除未结算应付电石款1,849,224.04 元后,按照30%预计损失计提坏账准备11,652,551.87元。但本公司已决定就本次公告的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相关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
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