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证监会对深圳几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立案调查。消息一公布,引起市场的极大反响。公募基金的表现一直受到市场的诟病,从设立之初希望成为市场的稳定器,变成涨时助涨、跌时助跌的加速器, “老鼠仓”等利益输送行为,更严重破坏了基金的市场形象。基金的诚信受到市场的质疑,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与高额的基金管理费不相匹配。而且,对于基金公司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法律原先规定的处罚相当轻微。
在唐建、王黎敏“老鼠仓”的处罚中,证监会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对唐建、王黎敏处以取消两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以罚款五十万元。对唐建实行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行七年市场禁入。没收违法所得及五十万罚款的处罚,恐怕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实际上,能够查处没收的违法所得在全部“老鼠仓”违法所得中只是冰山一角,大部分是很难查实的。五十万的罚款对其庞大的非法收益无足轻重,这也是“老鼠仓”长期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
今年2月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老鼠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基金行业管理人员高收益、低风险的状况开始改变,对“老鼠仓”行为再也不只是简单的罚款了事,其违法后果将是刑事责任。这次对基金公司管理人员的查处,也是严打“老鼠仓”行为的开始。在如此的高压下,“老鼠仓”行为是否会收敛,还要拭目以待。
(作者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