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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4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9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0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0年4月15日在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724,565 股,占公司总股本264,946,500股的56.1338%。会议由董事长杨文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2009年度经营情况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8,233.20万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23.32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995.00万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404.88万元。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本年度不分配不转增。

  本报告期公司利润不分配的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为继续实施公司ATM销售及合作运营业务的拓展、加强技术研发、加快创新发展,需保证公司充裕的流动资金。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未分配的利润将继续留存公司用于再发展,并将在以后年度继续回报广大投资者,不断增加公司股东未来的财富。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关于批准报出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关于聘请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从公司经营范围中删除"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0年03月05日止)。代购:火车票。"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148,72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其他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徐印州先生、刘国常先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0年3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赖江临、王立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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