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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D5版)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不开放赎回,之后,本基金每日开放赎回,但赎回款项到账较国内基金慢,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将受到一定的流动性限制。

6、合同生效风险

基金合同的生效需取决于某些先决条件, 例如基金备案条件和募集期的要求。若此类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 则将可能会导致基金募集失败。

7、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9、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因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地区市场,不同国家对海外投资基金的收益税收规定有所不同,可能对基金投资收益实现产生影响。

10、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11、证券借贷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涉及证券借贷交易。在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时,将选择信用评级高的证券公司,但是仍有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在从事证券借贷交易期间,可能会发生无法追加担保物导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如果贷款利率出现波动,导致证券公司提高融资利率,将增加融资成本。交易期间,可能出现借贷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证券公司可能会提前终止证券交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2、回购交易风险

回购交易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的安全性比较高、收益相对稳定。但是,回购交易有可能面临恶意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操作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四、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把握全球经济趋势,精选景气投资行业,并在此基础上投资于其中的优势公司,实现充分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收益的目标;同时在投资国家或地区配置上,有效实现全球分散化投资,力争充分分散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大盘类股票。其中,大盘股定义如下:股票按总市值从大到小排序,位于各自交易所三分之一之前或者各自交易所所属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股票为大盘股。(行业分类按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确定)。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本基金参照上述规则决定是否属于大盘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来,随股票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盘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内的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香港、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英国等23个全球发达地区市场,并将根据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的调整,对投资地区做对应调整。对于尚未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的国家/地区的投资限制将遵从证监会QDII投资的有关规定,目前为单个非MOU国家的投资不超过基金净值的3%,非MOU国家全部投资总和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四)投资理念

1、本基金认为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不同时期,各行业的景气度不同,把握行业景气周期的变化,能够更加充分的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成果。

2、本基金认为着眼于全球主流国家或地区的分散化配置,能够更有效地分散由于区域配置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更加有利于中国境内的投资者分散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3、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通过投资过程中的有效外汇对冲管理,可以很大程度地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采用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运用行业基本面研究方法与Black-Litterman资产配置理论体系实现行业层面的风险最优配置,在行业内部,运用全球量化选股模型精选个股,投资管理人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构建最优化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全球宏观经济的走势是资产配置的基础,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资产配置战略,确定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和现金货币类工具大类资产配置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把握全球经济运行趋势,最优化配置景气行业

本基金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采用了由Black 和Litterman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开发成型的Black-Litterman资产配置模型。本基金管理人定期根据投资研究团队对行业景气程度的判断,明确各行业的投资价值和预期收益率,将预期收益率作为新的变量,运用Black-Litterman资产配置模型对市场组合进行优化,得到的新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权重将成为指导基金管理人行业配置的重要决策依据。

在具体行业的景气程度和投资价值分析中,基金管理人将运用行业时钟理论,辅以宏观因子回归模型和风格投资因子回归模型,结合对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政策的主观评价,最终形成对MSCI世界指数的十个一级行业与二十四个子行业进行行业投资价值的综合评估。

行业景气程度和投资价值分析的主要参考指标:

OECD综合领先指标

OECD工业制造指标

OECD核心通货膨胀率

OECD PPI

Brent原油期货价格

美元指数

全球长期利率

全球流动性指标

信用价差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竞争优势

行业成长性

行业政策环境

在对全球行业景气程度和投资价值的分析过程中,本基金将前瞻性地把握世界经济增长方式以及产业结构发生根本性改变时期产生的巨大资源、高科技、高端消费品需求,通过投资于全球范围内受惠的行业龙头公司,使中国投资者最直接分享世界经济成长与行业板块轮动的收益,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个股选择策略:数量化精选全球优势公司

在得到了最优化的行业配置比例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对利用全球量化选股模型形成的备选投资组合进行行业比例调整,将自下而上的选股结果根据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从而构建最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使用的全球量化选股模型对全球10000多只股票做基本面分析,从中选择各行业有代表性的、流通性良好的股票作为配置基础。该模型主要考察六个核心投资主题:估值、赢利能力、收益质量、管理影响、趋势及分析师情绪的变化。估值主题旨在抓住证券的潜在定价错误,通常对比公司的内在价值及其市场价值。赢利能力评估公司的盈利是否超过其资产成本。收益质量评估公司的盈利是否来源于持续性更强、以现金为基础的来源,而不是应计项目的增长。管理影响评估公司管理层的策略及行为。趋势预测由于对公司特定信息的反应不足而造成的股价变化。最后,分析师情绪变化参考买方分析师对某一公司收益及前景的观点按时间变化的情况。

运用这一量化模型可以在行业中选出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能够超越行业中的其他同类股票,获得超额收益。

3、外汇现金与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在货币市场类投资部分,资产配置以安全性、流动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并兼顾收益性与货币篮子管理来制订具体策略。在制定货币投资策略时,采取分散化的办法管理外汇头寸策略,被动对冲因资产配置引起的外汇比例偏离。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降低组合中各资产之间的相关度,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资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由于各币种之间汇率的波动,存在着汇率风险。为了有效的管理汇率风险,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人民币收益,本基金的外汇管理贯彻以下政策与策略。

本基金将贯彻以实现外汇管理的套期保值、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为主的外汇管理政策。在基金的运作初期拟定不使用衍生品与外汇避险工具。市场风险暴露将主要通过大类资产的配置调整,汇率风险通过多币种现金跟踪业绩基准汇率篮子的方式缓解,即与业绩基准中美元、欧元、英镑、日元、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港币、瑞典克朗、新加坡元、挪威克朗、丹麦克朗等货币的比例保持一致。在未来,外汇管理的目标将主要依靠套期保值策略来实现。由于考虑收益性的目标,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敞口,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全球市场上存在的汇率管理工具以及包括:货币远期、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汇率风险。

4、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出于避险和提高组合管理效率的目的本基金可投资于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包括期权、期货、远期、互换、挂钩性结构化产品等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

应用远期、指数期货、期权等等的金融衍生产品可以有效提高组合管理与资产配置的效率,本基金将在以下方面应用金融衍生产品作为实现组合管理策略的工具:充分利用股票(或者指数)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权证等金融工具,实现组合股票头寸的套期保值,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利用股票(或者指数)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权证等金融工具保证金交易的杠杆特性,调节组合现金头寸,实现提高组合流动性的目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更好地跟踪组合基准;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世界大盘股指数(MSCI World Large Cap Index)

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他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全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此外,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在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健增长的同时,积极管理组合面临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在经营管理层下设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国际投资管理的核心决策机构。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会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小组形成资产配置建议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下达指导性意见。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决议形成书面报告,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本基金的具体投资决策采用集体决策模式,基金投资决策小组定期召开周、月、季度、年度投资决策会议制定投资决策。

具体投资组合的流程具体分为五步,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以月为单位循环下述投资流程:

1、全球资产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和市场情况确定各资产类配置比例和各资产类投资比例范围。在符合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每月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区域相对价值决定: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会同国际业务部对各个境外主要券商(包括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价值分析报告进行研究,决定在资产配置比例下各资产类别中具体投资品种。

3、投资组合构建: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的战略资产配置与投资目标结构的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采用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在MSCI世界指数组合的基础上,结合基金管理人对行业景气和投资价值的判断,运用Black-Litterman资产配置模型实现行业层面的风险最优配置。在行业内部,基金管理人将对利用全球量化选股模型形成的备选投资组合进行行业比例调整,将自下而上的选股结果根据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从而构建最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利率平价研究对不同币种货币市场工具及外汇风险暴露进行管理,控制汇率风险。

外汇远期,股指期货等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司指定的交易管理系统向各主交易券商的全球交易平台下指令执行。

5、业绩回顾与组合修正: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归因分析等技术手段,评价业绩贡献的构成,为资产配置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基金管理人下设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九)投资限制

1、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超过上述第1项—第7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本基金将遵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调整的上述投资比例。

8、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应在3个月内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9、相对于基金资产,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60-95%。

1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1、本基金投资衍生产品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存款证明、商业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3、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计入基金总资产。

15、其他的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代理投票权的政策和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

2、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由于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建议。

3、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持有股票行使投票权的持有人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基金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4、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五)证券交易

1、证券经纪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是选择证券经纪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证券经纪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证券经纪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2、交易量分配的方法及标准

针对境外投资基金业务涉及多个海外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投资特点,如不同交易时间、多国货币计价、不同国家风险溢价、每个国家证券交易的法规、税收和监管方式都有差别,证券经纪商的选择更注重其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的综合实力、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和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高效性。

针对新证券经纪商之等级评分,一律先由国际业务部提出证券经纪商候选名单,金融工程部依证券经纪商所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数据来作信用调查,提出证券经纪商评估报告书,呈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核准后方可进行下单。

往来下单证券经纪商名单均需以定期评分方式进行确定。

每半年评分一次。

由基金经理/交易员根据证券经纪商研究服务品质、交易执行能力进行评分。

打分纪录归档并送监察稽核部和国际业务部备案。

依交易对象分级所可列示的额度及相关法规定,公司将对各证券经纪商的交易总量实施限额控制。额度管理根据境外投资基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管理人每年年初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和考核,与证券经纪商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规定详细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严格禁止佣金返还的情况出现。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 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 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陈平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0年3月18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陈平先生,董事长,硕士。曾在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任教,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4年10月始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凤良志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何玉珠女士,董事,学士。历任JP 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瑞银集团董事总经理。现为星展资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新加坡财富管理学院资深顾问。

吴积民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特许财务分析师。有逾二十年投资银行及资产管理经验,曾任职多个主要财务机构,包括汇丰银行及JP 摩根。现任星展资产管理(香港)董事。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及金融学教授。曾为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及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现为民政事务总署下的《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主席,为香港证监会的公众股东权益小组服务。于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教授;兼任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主编,现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行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沈和付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林良友先生,监事,学士。曾在花旗银行、瑞信出任要职。现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业务主管。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陈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同上。

陈礼华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债司和国债金融司主任科员,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研发处负责人、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交易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兵先生,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思乐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硕士。历任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副经理;汇丰投资银行副经理;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新加坡星展银行助理副总裁、副总裁;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委员;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兼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

邓永健先生,英国兰卡斯特大学MB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欣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元大京华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大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星展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监/高级投资经理;加拿大宏利资产管理(香港)股票部行政总监。2007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礼华先生,硕士,总经理,同上。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潘九岩先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交易部任中央交易员,2002年起至今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交易主管、同智基金经理助理、交易部副总监,现在担任交易部总监。

白仲光先生,金融工程专业工学博士,2003年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长盛中证1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戴春平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泰康保险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融通新蓝筹基金经理。2009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先后在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2009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上述文书同时抄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总经理出具工作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

成立时间:1990年4月4日

办公地址:200 West Street, New York, NY 10282-2198

邮寄地址:高盛(亚洲)责任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集团中心68楼

联系人:高卉(Ruth Gao)

电话:(852)29786049

传真 :(852)29781490

电子邮件:ruth.gao@gs.com

公司网址: www.gs.com

公司简介:

高盛资产管理泛指高盛集团在世界各地所有涉及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部门。高盛资产管理是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其目前在管资产总数居全球前10位,截至2009年12月底,资产管理规模达7,534亿美元。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是高盛资产管理在纽约的分支机构。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超过19年,投资区域分布北美、欧洲、亚太以及新兴市场等多个地区。

(二)参与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1、Gary Chropuvka,特许金融分析师,董事总经理,全球产品策略团队成员

Gary目前是负责客户策略和交流的全球产品策略团队中的成员之一。他曾经在量化股票策略部门中领导过投资组合实施工作,并且还曾经在负责开发节税投资产品的量化股票部门中,是应税产品管理团队中的一员。Gary于1998年3月加入高盛资产管理,在私募股本合伙企业部门中任职。在此之前,他曾在摩根士丹利的代理清算组(Correspondent Clearing Group)中任职四年。Gary拥有13年的行业经验。他获得了罗格斯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数学),并在加州大学获得了金融工程硕士学位。Gary是特许金融分析师。?

2、Len Ioffe,特许金融分析师董事总经理; 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全球量化股票团队成员

Len 是全球量化股票团队的高级投资组合经理,负责管理全球及非美国投资组合。他也是全球量化股票投资政策委员会成员之一。在担任这一职务前,Len 负责美国国内及国际投资组合的建立及风险分析,并实施不同的交易策略。Len 于1994年加入高盛资产管理。此前,他供职于史密斯· 巴尼·希尔森公司。Len 拥有15年的从业经验。他获得了俄罗斯圣彼得堡理工大学颁发的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以及由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颁发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Len是特许金融分析师。?

3、Katinka Domotorffy,特许金融分析师,董事总经理,量化投资策略部主管

Katinka是高盛资产管理量化投资策略部的主管及投资总监。在此之前她曾任职该部门定量投资策略小组的策略主管, 并兼任组合经理一职,与全球宏观/固定收入小组合作。她以前主要负责对各类共同基金、基金捆绑项目及机构客户进行定量研究和组合管理, 研究重点包括全球跨行业和国内以行业为基准的股票策略以及最优组合构建技术。Katinka于1998年加入高盛资产管理,并于2006年获得合伙人资格。 在加入高盛前,Katinka曾获Thouron奖学金前往英国求学,并以优异成绩获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授予金融学理科硕士学位。Katinka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获理学士学位,现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牌照。

4、Lia Wang,特许金融分析师,执行董事, 客户组合经理, 香港

Lia于2002年7月加入高盛资产管理,任职于量化投资策略部客户组合管理团队,主攻亚洲(除日本外)市场。她目前的办公地点在香港。从2002年7月到2008年1月,Lia在高盛纽约负责量化研究和组合管理工作。Lia于2002年5月于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和会计硕士学位(一等荣誉学位)。Lia于2005年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

5. Oliver Bolitho, 董事总经理,高盛资产管理亚洲主管, 香港

Oliver为高盛资产管理亚洲的主管,他于1998年加入高盛,担任目前职位之前,他曾在2001年至2006年间担任英国和爱尔兰业务的主管。Oliver初入高盛资产管理时负责发展与机构投资顾问的关系。加入高盛之前,Oliver是Brand Consultancy(一个专注于衡量和改善营销活动财务绩效的团队)的发起人和合伙人。1990年从剑桥大学毕业后,他加入了美国策略顾问公司 - 贝恩公司,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同时,Oliver还在医生保护协会(一个关注全球医疗工作者的互助保险公司)投资委员会任职,并担任英国慈善团体Comic Relief(一个关注英国和非洲健康和福利项目的团体)的投资委员会成员。

6.Ruth Gao 高卉, 执行董事,香港

高卉于2008年10月加入高盛资产管理。作为销售和市场营销团队的一员,她主要负责管理开发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在加入高盛资产管理之前,高卉曾在瑞联全球资产管理工作四年半,作为高级销售经理,从事发展中国机构客户业务开发及参与瑞联与中国合作合资的项目。高卉的职业生涯始于2001年,那时她就职于平安证券与资产管理。高卉在南开大学获得经济学本科学历后,赴英国卡迪夫大学研读国际金融,并取得硕士学位。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历史业绩

由前任高盛量化部门全球最高负责人Bob Litterman先生于1992年发布的Black-Litterman 模型,是为组合优化的过程提供支持的理论依据。Black-Litterman模型在高盛资产管理内部长期被应用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与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并且业内其它投资者也逐渐开始使用该模型原理优化组合配置。Black-Litterman模型公认最大的长处在于可以在投资观点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组合配置方案。在高盛资产管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上全程使用了Black-Litterman模型的理论体系。

高盛资产管理相信其采用的这种投资于估值低,盈利能力强,盈利质量高,市场趋势好,分析师持正面观点且管理层对股东很友好的公司的系统性投资方法,仍然是一种客观理性的投资方法。这种投资方法尽管最近遇到了一些挑战,但曾经经历了多年不同地区不同市场环境的考验,为高盛资产管理的客户提供了良好的收益。例如,高盛资产管理历史最长的投资组合,美国大盘股指数增强基金,自1991年12月到2008年1月的17年间,提供了年均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0.75%的收益率。相似的,高盛资产管理旗下的全球市场国家中性投资组合,在保持和MSCI全球指数相同的国家权重的前提下,在过去5年半的时间内实现了年均优于指数3%的收益率。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而非境外投资顾问)以受托人的身份全权管理基金的证券投资,其中会用到境外投资顾问的研究和建议。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是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下列服务:

1、向基金管理人以资产组合列表的形式提供投资建议(基金管理人有全权决定是否遵从该列表)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 为了就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组合管理流程中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合理协助,传授国际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根据《投资顾问协议》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其他服务。

根据《投资顾问协议》,境外投资顾问在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就资产组合中证券的组成和权重而言)之前,可以为其他账户执行交易或为其他客户提供类似建议。

高盛资产管理特别设计了金融冲击指标加强量化模型的反应性管理。通过收集市场数据进行推演,金融冲击指标能够纵向衡量比较市场现状与911、长期资本LTCM、俄罗斯债务危机等历史事件。通过与投资顾问合作交流,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理解量化模型理念及选股标准、在市场急剧变化时影响模型的相关因素。在市场发生此类情况时,投资团队将在高盛资产管理的紧密协助下,对模型选股建议产生的影响和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31日《关于核准长盛环球近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501号)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5月21日进行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须受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限制)。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币种

人民币

(八)基金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2010 年4月19 日至2010年5月2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网站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2%
50万≤M<200万1.0%
200万≤M<500万0.8%
M≥5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境内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伦敦、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三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当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费用后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1.5%
5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1.0%
M≥5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一年0.50%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0.25%
大于等于两年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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