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00,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50,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4月19日。
一、公司新股发行及股本状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9,3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3,200万股,并于2008年1月23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后股本总额为12,500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利民及其亲属宋祖英、高王伟、姚桂松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公司上市三年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董事黄卫书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4月19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之日(即2007年4月19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2008年4月19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注:本公司于2008年1月9日刊登招股说明书)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黄立新,高级管理人员葛骏敏、张悦翔、王国松、徐鸣歧、吕佩芬承诺:在任职期间,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上市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前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5%;本公司上市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4月19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0%;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50,0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0.44%,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0%。
3、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单位:股)
| 序号 | 限售股份
持有人全称 | 发行前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目前所持
股份总数 | 目前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 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 | 备注
(职务) |
| 1 | 黄卫书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250,000 | 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
说明: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及股东承诺,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黄卫书在本公司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100万股,其中的25%即25万股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目前所持股份100万股扣除本次可上市流通25万股后,剩余的75万股将作为高管股份继续锁定;
2)公司限售股份无被质押或冻结情况。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增加 | 减少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56,950,000 | 0 | 1,000,000 | 56,700,000 |
|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56,950,000 | 0 | 1,000,000 | 55,950,000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7、高管股份 | | 750,000 | 0 | 750,000 |
| 8、其他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68,050,000 | 250,000 | 0 | 68,300,000 |
| 三、股份总数 | 12,500,000 | | | 12,50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黄卫书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承诺;
2、公司股东黄卫书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股东行为规范合规。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此次申请共计250,000股限售股份于2010年4月19日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