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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D77版)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冯润江

  2010年4月23 日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08年修订)

  提名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李定安、谢康、冯润江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件附件),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10-019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在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吴庆忠先生主持,监事方孜学先生出席会议。监事温好才先生因在国外,通过传真方式签字表决。会议经讨论,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09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09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09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人员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调整2010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报废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对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监事温好才辞职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征求主要股东和职工工会意见,提名以下人员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附后):张利连、方孜学、郭文建、吴庆忠、李敏华(后两位为职工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经监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2009年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0年一季度报告进行审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2010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10年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0年一季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人员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04-28

  附:候选人简历

  张利连,1971年生,会计师,电子科技大学MBA,硕士。1993年至1996年,湖南株洲二商业局财务负责人;1997年至1999年,深圳山打根分厂财务负责人,2000年至2008年,在湖南太子奶公司历任财务部长、审计部长,成都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集团审计总监职务;曾任成都温江区第12届政协常委,四川省湖南商会副会长。2008年10月至今,在广州佳都集团任职审计副总监。

  方孜学先生,1975年9月生,助理工程师,本科学历。1998年广州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大专毕业,2006年广东省广播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1997年-2005年任广州四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副总经理。2005年至今任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1日起任公司监事。

  郭文建先生,1947年10月出生,1963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9月入党,政工师职称,文化程度大专。1963年8月至1975年4月任辽宁省大连水产公司电讯科收讯台报务员、台长;1975年4月至1978年10月任辽宁省大连水产公司宣传科科员;1978年10月至1999年11月任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渔港公安处民警、科长;1999年11月至2001年5月任辽渔集团保卫处副处长;2001年5月至2005年8月任辽渔集团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法律事务部部长;2005年8月至今任辽渔集团总法律顾问。2005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吴庆忠先生,1968年出生,籍贯广州市,1991年大学毕业,1991年~1992年在广州新技术研究设计院工程部工作,1993年~1996年任广州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工程部主管,1997年~1999年任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服务中心项目推进部主管,2000年~2002年任工程服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兼管理部主管;2003年至今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1年至今任新太科技工会主席。

  李敏华女士,1967年出生,1989年大学毕业,1992年-1993年在广州新技术研究设计总工办工作,1993年-1995年在广州市新太金融电子技术公司工作,1995年-1997年在广州市新技术研究设计院技术管理部工作,1997年-2000年任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计划部主管,2000年至今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副主管。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10-020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6月8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0年6月8日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地址:广州天河工业园建工路4号

  三、会议内容:

  1、 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董事郭文建、独立董事郑永和辞职的议案;

  8、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 关于监事温好才辞职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09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四、参加会议办法:

  1、出席会议对象:

  (1)凡是2010年6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会议登记事项:

  (1)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以下有效凭证办理股权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交所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人上交所证券帐户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6月7日08:30-12:00,13:30-17:3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出席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联系方法:

  联系人:王文捷

  联系电话:020-85550260

  传真:020-85577907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邮政编码:510665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04-28

  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明确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对应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10-021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情况的需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2010年度可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一、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1、 预计公司在2010年向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星海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视频监控类项目、数字家庭项目、数字电视增值类业务项目,预计总金额在1500万元左右,实际金额将以实际发生的每单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为准,交易价格按市场定价(20万元以上项目对方均按招标方式定价)。

  2、 预计公司预计2010年向大股东下属子公司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软件开发项目及房屋租赁预计总金额2200万元左右,实际金额将以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为准。

  3、 预计公司2010年向大股东下属子公司广州市汇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物业管理服务总金额150万元左右。交易价格按市场同类物管服务价格。

  4、 预计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进行出口代理,预计支付代理服务费500万元左右。

  二、关联方介绍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黄刚,注册资本:8000万元,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盛泰路盛兴大街31号。经营范围:通信管道建设投资管理:通信管道出租、出售及维护;销售信息化设备及系统维护;通信设备安装及维护;信息化规划咨询;安装:通信交换设备(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除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广州星海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刚先生同时任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黄刚,注册资本:4000万元,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中一路数字家庭孵化基地A栋A301,A302。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除外);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0日)。

  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广州佳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马国卿,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一路数字家庭孵化基地E栋E401,E402,E403房。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服务,维修电子计算机。批发零售(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广州佳都集团的参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佘文民,注册资本:241万美元,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8-50号6层。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监控与管理系统、微波系统、模拟与培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产品及配套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前述系统产品集成和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电子技术、工业自动化设备的开发、研究和技术咨询,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的安装。

  广州市汇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广州佳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马国卿,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9层之6。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任法人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马国卿,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4-66号西28房,经营范围: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生物工程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新材料技术产品,矿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日用化学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电子配件,包装用纸。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价格均参考公司同类服务的对外价格,以及市场定价,属于政府合作项目由政府客户招标或专家评审方式定价。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充分发挥公司在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方面的优势,以视频监控、数字家庭、数字电视增值、地铁等业务为突破,进入政府IT集成和服务业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定价方式公允,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04-28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10-022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设立广东新信通信息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

  投资金额和比例:该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广州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出资1,530万元,占51%,本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49%。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由广州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广东新信通信息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

  该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二)2010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关联董事黄刚回避表决。

  (三)本次投资总额未超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除本公司外,广州星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传媒)是另一个投资方,星海传媒董事长也同时是公司董事,为公司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黄刚,注册资本:4000万元,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中一路数字家庭孵化基地A栋A301,A302。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除外);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0日)。

  三、介绍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广东新信通信息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经营范围拟为:销售电子收费系统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产品,及其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辅助设备、以及其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最终内容以工商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为准。

  星海传媒出资1,530万元,占51%,本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49%,双方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出资。

  四、说明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广东新信通信息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三)本项目计划以番禺区发展市民卡为契机,建立番禺区市民卡移动电子商务/政务的统一信息运营平台,在这个平台基础上向番禺区市民提供集信息存储、商业小额支付、区内公交购票缴费、旅游购票、公共事业缴费、电子政务办理、手机银行、门禁、身份认证等多功能于一身的市民卡,同时建立一个兼容现有多卡使用的统一POS机具网络环境,IC接触式卡、RFID卡、RF-SIM卡均可便捷使用。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该公司主要是以建立番禺区市民卡统一信息运营平台和兼容多卡使用的统一POS机具网络环境为主,将面临政策风险、行业竞争风险。新筹建公司需要加强独立经营能力。

  因该投资项目基于番禺区市民卡的运营,涉及社保医保、公共交通、卫生医疗等相关政府部门,多个项目需报相关政府部门立项审批,故项目的投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04-28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10-023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有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1、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番法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太科技重整。随后番禺法院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4号和(2009)番法民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新太科技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公司根据番禺法院确认的债权与账面记录的差异,对相关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

  2、根据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应将已扣划的质押存单项下的利息2,170,155.74元,返还给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对相关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

  3、公司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少交房产税,对相关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

  上述会计差错合计影响数如下:调减期初合并未分配利润14,038,051.94元。

  对于上述相关重大事项,董事会认为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就相关事项与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对于以上原因导致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并涉及以往年度会计差错调整问题,董事会认为相关会计差错出现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公司往年会计处理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息,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因全部债权所涉及诉讼均有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均按判决书中判定的计息方式申报,导致与公司以往年度计息产生差异,基于司法效力高于其他的原因,公司对以往年度的债权金额按法院最终确认的结果调整,由此造成的会计差错应予调整。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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