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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0-011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一)拍卖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计提相关税费

  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2006 年7月7 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执字第518、519、523、5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创智信息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的土地(宗地号:T205-0018)及地面上的全部附着物(以下简称“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拍卖或变卖得到的价款清偿债务。2006 年9 月15 日,经公开拍卖,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九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1.78 亿元拍得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2006 年11 月15 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执字第518、519、523、526-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土地和房屋产权归买受人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拍卖资料约定,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的拍卖价为净值价,房产、地产产权过户产生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应补交地价及土地使用费均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9月15日,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惠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不动产拍卖成交确认书也明确约定拍卖价为净值价。

  2006年度,创智信息公司对上述资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账务处理,并计提了资产转让的相关税金19,109,873.07元,其中:营业税8,900,000.00元、土地增值税9,764,873.07 万、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445,000.00元。

  报告期内,经创智信息公司与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联系确认,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现已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了房产、地产产权过户所产生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并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创智信息公司已不存在缴纳与此项资产转让业务相关的任何税费的义务。创智信息公司据此冲销了原计提的资产转让的相关税金,同时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2、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

  (二)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权益法核算

  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创智信息公司持有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7.80%股权,并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报告期内,创智信息公司对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创智信息公司以前年度对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核算有误。创智信息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2、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以上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2009 年年度合并报表各科目影响如下:

  资产科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2,166,060.78元;

  负债科目:调减应交税费19,109,873.07元;

  权益科目:调增期初所有者权益21,275,933.85 元,其中: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21,275,933.85元。

  三、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更正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

  四、2010 年4 月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以上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并通过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宜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局同意董事的意见,以及就其原因和影响所做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有关事项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更为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该事项没有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0-012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贾鹏先生主持,应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共实现净利润221,962.14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759,468,811.19元,由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详情见《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六、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本公司年度报告已经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0)111 号],详见审计报告。

  一、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

  因本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书”,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进行重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补充材料通知书,目前尚未正式受理。

  针对上述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公司已采取和计划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为后续重组奠定基础

  通过债务和解、资产处置等方式,公司在2007年度扭亏为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材料,2008年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

  2、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本公司、大地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达成《债务重组合同》,延缓了本公司短期偿债压力,极大提高了公司下一步重组成功的可能性。

  3、大股东加快公司的重组进程

  2007年12月,大地集团竞拍到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463.52万股(占本公司股份11.79%)后,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同时大地集团积极通过收购第二大股东的股权方式扩大持股比例(具体情况详见“附注五.17”所述)。

  2008年,大地集团积极与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充分磋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初步重组方案的设想,并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全面开展重组的各项准备工作。经与监管机构及中介机构充分沟通,已明确了公司的初步重组方案为大地集团将下属核心优质地产业务注入本公司,同时用部分优质资产代偿原大股东欠款,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将于近期推出重组细化方案。2009年重组方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各项准备工作有序推进。重组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拟注入资产进行梳理、整合、规范。目前,大地集团已启动拟注入本公司的目标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在中介机构完成对目标资产尽职调查后,大地集团将立刻启动与投资者的沟通以及向监管机构报批工作。

  4、大股东的承诺

  大地集团承诺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本公司重组过程中一并解决;同时大地集团还承诺支持本公司的重整工作,在本公司重整程序中提供资金支持。在重整程序中或重整程序后,向本公司注入核心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的盈利。

  二、关于对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创智科技款项的可回收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

  原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年初欠本公司14,068.23万元,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2008 年3 月31 日,本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地集团就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欠款达成协议,大地集团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本公司重组过程中一并解决。

  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加大上述款项的追缴力度,通过有效方式收回上述款项,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 关于创智科技公司、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的最终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项是由于2005年9月本公司与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为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1.85亿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形成。

  根据200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84号,本公司对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后本公司积极与该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及后期受让了该债权的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深圳办事处)积极沟通,就该1.85亿元借款达成了和解,和解金额为6000万。

  协议签定后,本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自身偿债能力不足,通过多方沟通,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67%股权转让款清偿了欠款2000万,积极履行了协议。

  2010年4月,信达公司深圳办事处、本公司、大地集团三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及大地集团在约定期限内向信达公司深圳办事处支付4000万元,信达公司深圳办事处豁免重组债务中的本公司的担保责任。本公司及大地集团履行债务重组合同项下义务的最终期限为2011年4月30日。

  根据前述公司关于持续经营能力改善措施,本公司正积极推动重组,大股东将注入优质资产,从而根本性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进而保证该项重组合同的执行。

  七、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

  相关事项已公告于2010年4月30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

  八、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九、以 5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上述议案中第1 项、第2 项、第3项、第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0-013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下午15: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贾小红女士主持,应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以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2009年内部控制工作基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

  六、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0)111 号]。对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意见,作为监事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同公司董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所作的说明,我们将督促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加大力度推进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尽快消除带强调事项段问题。

  七、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意见,以及就其原因和影响所做的说明。

  八、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上述议案中第1 项、第2 项、第3项、第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4月30日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事会并股东大会:

  我作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地依法履职,从未受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比较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这一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9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本人自出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能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坚持履行自身职责,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5次,实际出席4次,委托出席1次,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履职期间,本人能够做到认真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凡需要经过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均能做到认真阅读公司提前发放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有关领导和部门交流意见,为发表独立意见做好充分准备,除对一些个别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外,未对董事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在上年度履职期间,对于董事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我都能按照规定和要求,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加以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地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一)在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不存在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况。

  但是,以前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非关联方担保余额累计达1.42亿元。

  我们将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 [2003]56号精神要求,提请公司密切关注该担保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广大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关于董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该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为董事会及经营层为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原大股东资金占用所作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意见的说明及具体措施,加大解决措施和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4、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2,613,442.41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781,150,445.05元,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2009年6月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贾鹏先生、梁涛先生、赵艳女士的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没有发现上述人员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和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人员具有担任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聘任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贾鹏先生、梁涛先生、赵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对公司改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关于改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程序上合法、规范,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拟改聘的财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许可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在2009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上,对聘任高管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所聘任的高管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所聘任高管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所聘任人员具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工作。

  (四)在2009年8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上,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但是,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非关联方累计提供19280.22万元的担保。

  我们将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 [2003]56号文件精神要求,时刻防范上述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千方百计化解上述担保并时刻关注上述担保的进展情况,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防范新的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广大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上年度,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能依靠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在审计机构选聘、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利润分配等方面发表独立、公正、客观的意见,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行使好职责的同时,能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意识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在报告期内,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在新的一年里,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任期内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早日完成恢复上市的筹备工作,把公司带入到崭新的发展阶段。

  独立董事: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事会并股东大会:

  我作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地依法履职,从未受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比较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这一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9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本人自出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能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坚持履行自身职责,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3次,实际出席3次,没有无故缺席会议的情况,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履职期间,本人能够做到认真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凡需要经过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均能做到认真阅读公司提前发放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有关领导和部门交流意见,为发表独立意见做好充分准备,除对一些个别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外,未对董事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在上年度履职期间,对于董事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我都能按照规定和要求,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加以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地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一)在2009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上,对聘任高管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所聘任的高管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所聘任高管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所聘任人员具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工作。

  (二)在2009年8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上,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但是,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非关联方累计提供19280.22万元的担保。

  我们将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 [2003]56号文件精神要求,时刻防范上述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千方百计化解上述担保并时刻关注上述担保的进展情况,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防范新的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广大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上年度,能依靠自身专业和经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行使好职责的同时,能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意识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在报告期内,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本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情况

  由于教育部等部委颁布有关文件规定,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本人因在高校担任领导职务,已于2009 年9 月16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申请。但由于本人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本人将在下任独立董事就任前认真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杨继瑞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陈星辉、杨继瑞先生作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此公开声明: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精神,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不存在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况。

  但是,以前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非关联方担保余额累计达4863.49万元。

  我们将继续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予以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二、关于董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说明的意见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0)111 号]。

  就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意见,作为独立董事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该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为董事会及经营层为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原大股东资金占用所作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意见的说明及具体措施,加大解决措施和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四、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公司2009年度共实现净利润221,962.14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759,468,811.19元,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就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有关事项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更为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该事项没有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陈星辉 杨继瑞

  2010年4月28日

  独立董事签名: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SICHUAN HUAXIN (GROUP) CPA FIRM

  关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0年4月28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10)111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贵公司200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09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贵公司实施于2009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0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贵公司2009年度报告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附件一: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

  监 事 会

  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监事会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议后,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说明的意见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川华信审(2010)111 号]。就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意见,作为监事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同公司董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所作的说明,我们将督促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加大力度推进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尽快消除带强调事项段问题。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2009年内部控制工作基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

  三、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书面意见

  在2009年年报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我们对更正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意见,以及就其原因和影响所做的说明。

  四、监事会对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4月28日

  监事签署: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SICHUAN HUAXIN (GROUP) CPA FIRM

  关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信息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0年4月28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10)11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创智信息公司2009 年度做出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如下:

  一、拍卖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计提相关税费

  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2006 年7月7 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执字第518、519、523、5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创智信息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的土地(宗地号:T205-0018)及地面上的全部附着物(以下简称“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拍卖或变卖得到的价款清偿债务。2006 年9 月15 日,经公开拍卖,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九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1.78 亿元拍得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2006 年11 月15 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执字第518、519、523、526-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土地和房屋产权归买受人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拍卖资料约定,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的拍卖价为净值价,房产、地产产权过户产生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应补交地价及土地使用费均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9月15日,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惠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创智研究院综合楼不动产拍卖成交确认书也明确约定拍卖价为净值价。

  2006年度,创智信息公司对上述资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账务处理,并计提了资产转让的相关税金19,109,873.07元,其中:营业税8,900,000.00元、土地增值税9,764,873.07 万、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445,000.00元。

  报告期内,经创智信息公司与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联系确认,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现已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了房产、地产产权过户所产生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并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创智信息公司已不存在缴纳与此项资产转让业务相关的任何税费的义务。创智信息公司据此冲销了原计提的资产转让的相关税金,同时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2、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

  二、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权益法核算

  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创智信息公司持有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7.80%股权,并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报告期内,创智信息公司对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创智信息公司以前年度对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核算有误。创智信息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2、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SICHUAN HUAXIN (GROUP) CPA FIRM

  关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信息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0年4月28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10)111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将强调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1、如财务报表附注九所述,创智科技公司2004年至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金额巨大,公司股票交易在2007年5月被暂停上市。因创智科技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书”,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创智科技公司进行重整(目前法院尚未正式受理)。该等事项已对创智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创智科技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九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5所述,原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欠创智科技公司款项14,068.23万元(创智科技公司已对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7,737.53万元),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欠款的偿还在创智科技公司重组过程中一并解决。由于重组工作尚在进行中,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如财务报表附注七.2、十.3所述,创智科技公司、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达成债务重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约定,如创智科技公司和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2011年4月30日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有权解除债务重组合同。由于重组工作尚在进行中,上述债务重组合同的最终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1、持续经营

  创智科技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亏损金额巨大,公司股票交易在2007年5月被暂停上市。另外,创智科技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书”,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创智科技公司进行重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补充材料通知书,目前尚未正式受理。由此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创智科技公司已采取和计划采取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与主要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大股东加快创智科技公司的重组进程并承诺在创智科技公司重整程序中提供资金支持,在重整程序中或重整程序后,向创智科技公司注入核心优质资产,提高创智科技公司的盈利。

  虽然创智科技公司已采取和计划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 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为了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我们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进行了强调。

  2、大股东欠款

  创智科技公司原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欠公司款项14,068.23万元(创智科技公司已对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7,737.53万元),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2008 年3 月31 日,创智科技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对创智科技公司欠款达成协议,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的该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创智科技公司重组过程中一并解决。

  由于重组工作尚在进行中,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为了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关注其中的风险,我们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进行了强调。

  3、债务重组合同的履行

  创智科技公司为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1.8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09年12月31日,创智科技公司尚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4000万元。2010年4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创智科技公司、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合同约定,创智科技公司及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支付4000万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豁免重组债务中的创智科技公司的担保责任。创智科技公司及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重组合同项下义务的最终期限为2011年4月30日。若创智科技公司或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的义务,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有权解除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07)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即创智科技公司将继续承担1.65亿元(原为1.85亿元,扣除已归还2000万元后余额为1.65亿元)担保责任。

  由于重组工作尚在进行中,上述债务重组合同的最终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为了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关注其中的风险,我们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进行了强调。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2009 年度审计报告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影响报告期创智科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我们认为创智科技公司2009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并不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机构和部门报送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处登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已于2010年4月30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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