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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年12月15日证监许可[2009]137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和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本基金为全球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但是,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采取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的策略,因此面临特有的新兴市场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

  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

  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投资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和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申购、赎回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或缺少进行汇率避险的衍生工具,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新兴市场的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善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波动性较高),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二)基金的运作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利率波动会通过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证券价格的影响来传导到本基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债券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不足或是所投资的基金赎回资金到帐期较长,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使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研判、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如果理论模型不够完善、模型数据不够精确和计算方法疏漏等失误都会使得金融模型应用得到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投资的损失。

  10、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本身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标的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因此面临新兴市场特有的风险。本基金对新兴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全球新兴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如果新兴市场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承受较高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由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程度较高,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由于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12、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通过对投资对象的精选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在本《基金合同》中,“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指MSCI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成份中包含的国家或者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全球新兴市场正在利用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资源禀赋和后发优势,实现超越全球平均水平的发展速度;其在全球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并不断涌现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盈利增长前景良好的产业和企业。本基金通过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深入挖掘全球新兴市场的投资机会,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获取优质公司的超额投资回报,分享全球新兴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管理策略,充分借鉴UBS Global AM的全球投资管理经验,在辅助性地考虑类别资产配置、国别或区域配置等因素的基础上,主要通过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企业和严谨的风险控制管理下的组合构建及调整,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为主,并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以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调整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证券市场估值水平、市场预期、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制度因素等。

  2、股票的投资管理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运用GEVS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① 对股票做流动性筛选以及上市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济活动地的鉴别,确定初选库。主要经济活动地鉴别是指分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是否来源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

  ② 股票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A. 国际竞争力判别。从企业的出口拓展能力和内需拓展能力两维视角出发,考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B.成长性判别。结合定性分析,基于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来评价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和成长幅度。

  C.新兴市场风险评估。对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管制、社会形势、政治形态和经济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密切关注变化,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经营的潜在风险。

  D.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包括:

  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DTA、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Operating Profit Margin)和净利润率(Net Income Margin)等。

  根据UBS Global AM的现金流量贴现模型GEVS等估值方法得出公司的内在价值,结合对基本面的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③ 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

  股票策略组将利用UBS Global AM的全球研究平台,结合各成员多年的研究经验,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股票模拟组合。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基金,本基金将考量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因素对股票投资回报率的影响,关注当地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管制和文化传统等各个因素对公司基本面和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的影响,评估国别与地区间的股票投资相对风险与收益,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国别与地区配置。

  ④ 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国投瑞银借鉴UBS Global AM的全球股票风险管理系统GERS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通过计量分析评估债券价值(即均衡收益率),与市场价格得到的到期收益率进行比较,按照“价格/内在价值“的基本理念筛选债券,并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风险管理,确定债券组合。

  4、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五) 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公司在基金决策中严格贯彻上述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在对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运行环境、政策导向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的基础上,依据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和境外投资顾问的分析师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对资产配置、地区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以及金融衍生品使用、外汇管理等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须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的分级决策模式,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境外投资顾问向公司投资团队提供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建议和资讯服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区域布局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还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派员列席参加会议,提供资产配置方面的建议。

  (2)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在境外投资顾问参与下,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将定期(或临时)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下一步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的资产类别和区域配置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以及个股(券)选择。同时,检讨近期投资业绩,提出未来投资计划。

  (3)股票分析师建议。分析师吸收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研究建议,在借鉴境外投资顾问研究成果和基于自主研究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区域、行业和个股配置策略的建议。

  (4)基金经理配置并下达投资指令。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参考分析师建议,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并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5)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与绩效评估工作,境外投资顾问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事先约定,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投资组合的决策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3、境外投资顾问的协助

  (1)提供资产配置建议;

  (2)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3)协助交易执行;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提供市场分析和投资策略的报告;

  (5)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6)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7)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六)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1)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7、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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