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下一篇 4   2010年5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10-017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27日下午14点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伟良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5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5月26日下午15:00-2010年5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 名,代表股份142,493,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股份 140,770,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7名,代表股份1,723,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37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代表股份102,027,073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2.55%。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名,代表股份38,743,167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33.7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140,770,240100
其中:A股102,027,073100
B股38,743,167100
网络表决1,503,86287.28101,9575.92117,2176.8
表决汇总142,274,10299.85101,9570.07117,2170.08
表决结果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140,770,240100
其中:A股102,027,073100
B股38,743,167100
网络表决1,445,26283.88105,3576.11172,41710.01
表决汇总142,215,50299.81105,3570.07172,4170.12
表决结果通过

3、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报告和2009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140,686,94099.9483,3000.06
其中:A股102,027,073100
B股38,659,86799.7883,3000.22
网络表决1,445,26283.88100,9575.86176,81710.26
表决汇总142,132,20299.75100,9570.07260,1170.18
表决结果通过

4、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140,250,24099.63520,0000.37
其中:A股101,507,07399.49520,0000.51
B股38,743,167100
网络表决1,414,26282.08303,37417.615,4000.31
表决汇总141,664,50299.418823,3740.5785,40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详见2010年4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董事会六届十次决议公告。

5、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报告》

关联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博世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22,361,041100
其中:A股2,005,074100
B股20,355,967100
网络表决1,435,26283.30100,9575.86186,81710.84
表决汇总23,796,30398.805100,9570.419186,8170.776
表决结果通过

6、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事务所及其报酬的提案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140,770,240100
其中:A股102,027,073100
B股38,743,167100
网络表决1,414,26282.08121,9577.08186,81710.84
表决汇总142,184,50299.78121,9570.09186,8170.13
表决结果通过

7、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更名的提案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140,770,240100
其中:A股102,027,073100
B股38,743,167100
网络表决1,435,26283.30100,9575.86186,81710.84
表决汇总142,205,51299.80100,9570.07186,8170.13
表决结果通过

8、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现场表决140,770,240100
其中:A股102,027,073100
B股38,743,167100
网络表决1,435,26283.30100,9575.86186,81710.84
表决汇总142,205,51299.80100,9570.07186,8170.1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刘佳萍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8日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10年4月22日发布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发布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人,持有公司股份140,77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人,持有公司股份1,723,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7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审议批准了下列事项:

1、《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公司2009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09年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报告》

6、《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事务所及其报酬的提案报告》

7、《公司更名的提案报告》

8、《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刘佳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