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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5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锦化 公告编号: 2010-071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27日

  2、召开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孙贵臣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90,130,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0,000,000 股的55.92%。

  三、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决议内容: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10,124万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15,591万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是-125,715万元。公司鉴于2009年实际效益情况,考虑2010年公司面对的外部市场环境还有待逐步恢复等不确定因素,公司提出2009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五)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六)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决议内容: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续聘期为一年,全年审计费用90万元。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七)审议《关于对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八)审议《关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九)审议公司《关于对应收账款-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90,13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山屹、艾娜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21日及2010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咨询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10年5月27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二楼A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孙贵臣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2010年5月21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0,130,5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0,000,000股的55.92 %。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下列议案全部得到审议通过: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6、审议公司《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对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8、审议《关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9、审议《关于对应收账款-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山 屹

  经办律师:艾 娜

  负责人:杨如钢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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