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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0-14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以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00,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8名董事全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1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之公司担保公告。

  2.《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定于2010年7月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见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之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0-15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

  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属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3,000万元

  本次担保,被担保人提供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北置业”)因其G44项目建设需要,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期限为36个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北房产”)为中北置业13,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中北置业以G44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中北房产提供同等13,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鉴于中北置业截止2009年末资产负债率为86.08%,且本次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故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北房产与南京长发客运有限公司(下称“长发客运”)共同出资组建,投入资本10,000元,中北房产持股比例为95%,长发客运持股比例为5%。

  中北置业成功开发“中北品尚”项目,预收房款3.3亿。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北置业总资产为69393万元,负债为59735万元,净资产为9658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 担保金额13,000万元。

  2. 担保期限:36个月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二)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 中北房产为中北置业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3,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中北置业向中北房产提供同等13,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 中北置业以其G44土地使用权(2007年9月13日,中北房产以人民币30,000万元购得,现账面价值31,200万元)作为抵押,向中北房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担保期限为中北房产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中北房产担保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21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经过认真研究和审议,认为:本次担保系中北置业G44项目建设需要(G44项目位于建邺区集庆门大街以北,湖西路以西,南湖二中西侧,用地总面积22,165.10平方米,建筑面积28,798.62平方米,规划有9幢建筑,其中两幢小高层住宅(11层),一幢4层商业,五幢低层住宅,一个景观塔,总投资4.91亿),有利于保证其正常资金周转,确保生产经营,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且中北置业也为中北房产提供同等13,000万元的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为其长远发展,同意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北房产为其提供上述贷款担保。鉴于中北置业截止2009年末资产负债率为86.08%,且本次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同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积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上述担保实施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023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0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77%;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8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0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41%。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 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0-16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召开时间:2010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0年7月6日(星期二)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召开地点:南京市通江路16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提案名称:?

  (1)审议《关于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的相关内容请查阅2010年6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流通股股东持深圳证券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10年7月7日-8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通江路16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邮编:210019

  联系电话:025-86383611、86383615

  传  真:025-86383600

  联 系 人:王琴、徐宁

  2、会议费用:

  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费用自理。

  3、附件:

  授权委托书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人)(股东姓名) ,证券帐号为: ,持有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 股。现委托(姓名) 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个人) 出席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发言权,并以股东大会要求的表决方式表决。

  2、表决议案

  ■

  3、本公司(人)对上述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由此引致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股东代理人对可能列入股东大会的临时议案有表决权,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5、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

  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股东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7、本次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8、本授权委托书并不妨碍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届时对原代理人的委托则无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0-17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对印证诉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下达的(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诉称本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已于2009 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市中院调查审理,原告在延期审理后仍未能提供支持其诉请的证据,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下达(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印证对被告万众公司、中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8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1882元,由原告印证负担。”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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