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ST聚友 公告编号:2010-047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10年6月22日以传真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规定,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6月21日以专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董事。至2010年6月22日下午15:00时,董事会全体成员除1名辞职外, 其余8名董事中的5名董事传回表决票,董事毛恩、王东峰、田洪雷未传回表决票,也未向公司说明原因。
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东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解除公司与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的提案》
同意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提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毛恩先生、王东峰先生及田洪雷先生回避对上述议案的表决)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ST聚友 公告编号:2010-048
关于召开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6月21日,本公司股东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7,558,1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49%),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解除公司与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提案提交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7月9日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3、召开地点: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十一号成都聚友商务会所(后子门体育中心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6.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0年7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审议《关于解除公司与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的提案》
2.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内容,公司已于201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作了详细披露,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3.特别强调事项:无
三、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人鲁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3)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7月4日-2010年7月8日(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3、登记地点:成都市上升街72号8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电话:028-86758331 联系传真:028-86758331 联 系 人:吴锋
联系地址:成都市上升街72号8楼 邮政编码:610015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指示: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