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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0-018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6月23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福州市五一南路17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章高路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2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49,692,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下列案: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闽华兴所(2010)审字C-05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09年实现合并税后净利润为69,038,050.16元, 2009年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3,123,087.32元。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可能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维护股东长远利益,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2、《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69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向阳、张明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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