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15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8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0-032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23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730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0年7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交所巨潮网站刊登会议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2,433,54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人,代表股份192,43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陈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