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8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2445 股票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0-006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8月23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少忠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9,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0%。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到12300万元》的议案

  同意票69,0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69,0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票69,0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琪、郑超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 8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