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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9TitlePh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1年2月11日下午13: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下午3:00至2011年2月1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8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86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7,923,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6%,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19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31,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亚丽女士主持了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配股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621,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43,300股,弃权59,40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该项议案内容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配售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37,615,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46,800股,弃权61,700股。

  2、配股比例及配股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37,60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53,200股,弃权61,400股。

  3、配股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37,60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52,900股,弃权61,700股。

  4、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37,60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52,900股,弃权61,700股。

  5、配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37,613,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52,900股,弃权57,500股。

  6、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321,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540,200股,弃权61,700股。

  7、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37,60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52,900股,弃权61,700股。

  8、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337,60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252,900股,弃权61,7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7,58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197,400股,弃权142,70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58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197,400股,弃权142,70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601,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197,400股,弃权124,7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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