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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2011年新版交易规则系列解读之三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00) 2011-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新版《交易规则》对现行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进行了修订,请问具体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现行《交易规则》对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新版《交易规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同时符合(一)、(二)、(三)条件时,增加下述条件进一步判断,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 (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问:新版《交易规则》对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是如何定义的? 答: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新版《交易规则》对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作了明确定义,具体为: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新版《交易规则》对价格过低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或有效竞价范围是如何设置? 答: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可能发生“涨不动”或“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按照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0.04]元。 因此,新版《交易规则》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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