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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1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1,974,174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293,544股,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18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股本状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5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并于2008年2月18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 2009年2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5,854,855股;实际上市流通数量为30,403,838股。 2010年4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170,971股;实际上市流通数量为5,613,538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庞惠民及自然人股东姜利军、范少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章佳欢、赵英、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陈建祥等41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庞惠民、章佳欢、周进、阎喜魁、石建道、刘晓松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4、公司全体股东承诺:于2007年因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新增的股份,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974,1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9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293,5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29%,差额部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锁定。 3、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说明: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庞惠民先生作为高管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23,680,630股将继续锁定。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五、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本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8月10日,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公司将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详见2010年8月11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继续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截止2011年2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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